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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察与信访职能整合

发布时间:2024-03-15 19:31
  我国现行信访机构一方面通过受理公民对相关公职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检举控告的信访诉求,在监督公权力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却又因其长期以来的痼疾受到了不绝于耳的批判,长期以来关于信访制度的改革路径以及信访机构的存废问题一直都是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经典议题。2018年3月20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由此可知,监察委员会已经成为我国监督公权力的主体之一,它和信访机构一样都会通过受理公民的信访诉求来获取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的相关线索,从某种程度上来讲,这两者的职能存在重叠部分。在信访制度改革争议数年无统一意见的局面下,我国监察体制正式建立的新成果能够为信访制度的改革注入新动力并提供新思路,鉴于监察与信访职能的重叠性,我们应当借助监察体制建立的契机重新审视信访制度的困境,对监察与信访的职能进行整合,探索一条改革信访制度和构建监察体制的新路径。全文分为三部分,总计一万三千余字。第一部分旨在论述监察...

【文章页数】:3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监察与信访职能整合的必要性分析
    (一) 信访制度本身的痼疾与困境
        1、信访制度困境之一——法律规范层级低且不统一
        2、信访制度困境之二——机构设置庞杂且相互推诿
        3、信访制度困境之三——职能错位且消解司法权威
    (二) 监察委员会设立的连锁反应
        1、削弱其他信访机构的信访职能
        2、打破现行国家权力制衡体系
    (三) 监察与信访职能整合的红利
        1、方便法律制定,促进法律统一
        2、精简机构设置,节约法律资源
        3、纠正错位职能,保障司法权威
        4、利用信访举报,强化外部监督
二、监察与信访职能整合的可行性分析
    (一) 监察委员会承担信访职能是其职责应有之义
    (二) 监察与信访职能统一于公民检举控告的宪法权利中
    (三) 监察体系庞大能够涵盖信访体系
    (四) 实务界对监察与信访职能整合问题的回应
三、监察与信访职能整合的方案构想
    (一) 撤除其他国家机关的信访机构
    (二) 明确监察委员会的信访功能
        1、保留沟通民意的功能
        2、承接权力监督的功能
        3、摒弃权利救济的功能
    (三) 分流“对人”、“对事”的信访事项
    (四) 规范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本文编号:3928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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