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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植物新品种法律比较研究

发布时间:2024-03-17 06:02
  保护植物新品种是维护遗传资源多样性、推动农林业科技创新的重要方式。日本是亚洲最早用法律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国家,也是亚洲唯一一个经历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文本转变为1991年文本的国家,对植物新品种保护有着丰富的经验和悠久的历史。文中分析了日本植物新品种相关法律的发展历程,重点对比中日植物新品种相关法律在保护对象、主要授权要件、权利的产生与保护期限、农民特权、品种登记制度和法律责任6个方面的区别,总结日本在植物新品种相关法律中的优势与特色制度,最后立足我国国情对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的不足提出了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农林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1 日本植物新品种法律发展历程
2 中日植物新品种法律比较分析
    2.1 保护对象
    2.2 主要授权要件
    2.3 权利的产生与保护期限
    2.4 农民特权
    2.5 品种登记制度
    2.6 法律责任
3 完善我国植物新品种相关法律的建议
    3.1 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1)继续扩大《条例》保护的品种范围。
        2)适当延长保护期限。
        3)限制农民特权。
        4)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5)建立统一的品种登记制度。
    3.2 删除《种子法》中的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内容
    3.3 提升《条例》法律位阶
    3.4 将植物新品种逐步纳入《专利法》保护范围



本文编号:393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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