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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比例原则在治安处罚行政诉讼中的适用

发布时间:2024-03-23 00:12
  治安处罚权是公安机关最重要、最积极的行政权力,同时也是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高发地带”。治安处罚在社会治理结构和处罚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对人们权利影响广泛,治安处罚权的不当行使会直接损害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产、名誉等合法权益,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扰乱行政法治秩序,造成社会不良反响。国家权力来源于个人权利的让渡,公权力不能无限制的凌驾于私权之上。比例原则以个人权利的保障和对权利的最小限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调对权利限制的限制,通过对公权力的制约与平衡达到对个人权利的关注与保障。在治安处罚领域,比例原则既能够作为公安机关作出处罚裁量的准则,又能够作为法院对治安处罚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标准,在行政权及司法权对滥用裁量权行为的双重规制中,要求公安机关在行使处罚权时不仅要限制在法律框架内,还要选择对个人权利侵害最小的手段,并对行政目的与对行政相对人的损害进行利益与价值权衡。比例原则要求公安机关的处罚行为不仅在形式上合乎法律要求、更应该在实质上契合公正合理之内涵,比例原则阶层化的分析框架有其天然的规范结构优势,其普适性的操作规则更是奠定了其作为治安处罚司法审查工具的客观基础,有利于治...

【文章页数】:4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比例原则在治安处罚行政诉讼中的理论展开
    (一)比例原则的理论渊源
    (二)比例原则的理论构造
    (三)比例原则的实践价值
二、比例原则在治安处罚行政诉讼中的适用现状
    (一)司法实践现状
    (二)司法实践问题成因分析
三、比例原则在治安处罚行政诉讼中的适用完善
    (一)明确比例原则的法律地位
    (二)厘清比例原则在治安处罚行政诉讼中的审查标准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致谢



本文编号:393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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