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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保护——以《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为解释对象

发布时间:2024-03-23 10:49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所规定的"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解释上,是指农民进城落户,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因户籍变动而丧失,可以根据成员身份继续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农民财产权与社会保障的区别,正视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项财产权,是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的法律效果,不是国家或社会对农民提供的社会保障。农民进城落户所带来的户籍、社保、工作岗位、行业性质等方面的改变,不是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原因。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在章程中限制其成员权利。进城落户农民可以依据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而获得部分征地补偿款,至于补偿款中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对价的部分,则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确定分配方案。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进城农户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特别规定还是依身份享有
三、不以土地作为生活保障是否导致进城农民丧失成员资格
    (一)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
    (二)取得公务员、事业单位等工作编制
结 语



本文编号:3935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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