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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命令的类型化研究

发布时间:2024-04-02 19:57
  行政命令在行政法学界属于早期出现的行政行为之一,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对其的理论性研究较为深入且形成了相关典型学说。然而对于我国行政法学而言,行政命令却一直是被立法界与学术界所忽视的存在。归因于我国立法政策的导向,相关法律规定均尽可能避免通过直接使用行政命令来实现特定行政目的,这直接造成了行政命令缺乏统一性立法的局面。大量散见于各单行法条款中的行政命令缺乏规范的立法模式与专属性的法规表达,这种立法供给的不足与边缘化的法规政策导向使得理论上对其的研究相较于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典型性具体行政行为而言尤显薄弱,二者相结合无疑会造成法律在实践中对该项行政管理措施规制力度不足的局面。尽管行政命令属于立法领域与学术领域的双重盲区,但在行政管理实践中,它却大量存在。作为同属于高权行政行为的行政命令具有强制性、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直接性等能够有效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特质,而立法供给的不足使得该行为在实施程序等方面存在重大漏洞。这种程序上的缺失令行政命令相较于行政处罚等行为而言具有更为简便、快速的操作特点,从而更易造成职权滥用的情形。因此,尽管立法机关并不提倡直接通过使用行政命令来实现特定行政目的,...

【文章页数】:4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问题缘起
    1.2 研究综述
        1.2.1 类型化含义:是类型创建而非下位阶分类
        1.2.2 综述内容
第2章 行政命令何以需要类型化
    2.1 行政命令类型化的理论需求
        2.1.1 学界公认的行政命令基本内涵
        2.1.2 行政命令与行政强制的区别
        2.1.3 行政命令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2.1.4 基本内涵尚未实现真正的类型化
    2.2 行政命令类型化的实践需求
        2.2.1 行政命令的重要影响
        2.2.2 法律法规的混乱表达
        2.2.3 法律适用的争议分歧
        2.2.4 法律指引的效果受限
第3章 行政命令类型化的理论支撑
    3.1 行政行为形式理论
        3.1.1 类型化的理论必要性
        3.1.2 类型化的理论可行性
        3.1.3 事实经验的不确定性
    3.2 法律系统理论
        3.2.1 一种“自创生”理论的引入
        3.2.2 以司法经验与法规文本为样本
第4章 行政命令类型化的思路框架
    4.1 正向限定框架:以事实活动的基本特征为导向
    4.2 反向排除框架:以易混淆的行政行为为参考
    4.3 最高位阶或高度耦合的司法判例的确认及补充
    4.4 综合筛选后的细化特征提取
第5章 行政命令之类型化过程
    5.1 行政命令类型化前提之识别基础
    5.2 行政命令抽象事实形态之范围确定
        5.2.1 法律中的相关事实形态
        5.2.2 法条相关事实形态的性质确定
        5.2.3 司法判例的事实形态补充
    5.3 行政命令类型化之结论总结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本文编号:3946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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