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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程序进路下环境公共利益司法体系的整合与型构

发布时间:2024-04-25 01:38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试行,在我国环境司法领域形成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等多元程序并轨运行的格局。但由于当前法律规范层面的阙如,多元程序并轨并未形成环境协作共治的理想愿景,反而导致司法实践面临混沌与冲突交织的现实困境。以美国环境公共利益司法体系的整合与型构为镜鉴,按照我国传统的"民-行"二分的基本模式,依循"预防(环境风险预防诉讼)+填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监督(检察公益诉讼)"三位一体的功能导向,可以对我国环境公共利益司法多元程序进行体系化整合与型构。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多元程序并轨运行下的现实困境:混沌与冲突交织
    (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性质为何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重复之嫌
    (三)检察监督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的缺失
    (四)环境民事公益与行政公益的内在冲突:并行或排斥
二、环境公共利益司法体系型构的美国经验考察
    (一)美国环境公共利益司法多元程序的形成与适用
        1. “民-行”一体化的环境公民诉讼
        2. 公共信托理论下的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诉讼
        3. 侵权责任性质下的环境公共妨害诉讼
    (二)美国环境公共利益司法体系整合的启示与借鉴
        1. 清晰的功能定位
        2. 明确的适用范围
        3. 严谨的程序规则
        4. 融洽的衔接机制
三、我国环境公共利益司法多元程序的整合与型构
    (一)整合的基本模式:“民事公益+行政公益”二元并行
    (二)型构的逻辑理路:“预防+填补+监督”三位一体
        1. 风险预防: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理念转向
        2. 损害填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价值内核
        3. 补充与监督:检察公益诉讼的逻辑使命
四、结语



本文编号:3963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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