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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属地管理原则”

发布时间:2024-04-27 06:07
  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过程中,属地管理原则已经成为支配各级各类治理主体履行法定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立足于现行法律,从规范的对象和规范的活动两个层面解释该原则的立法原貌,并分析立法者确立该原则的两项主要理由:一是有效整合应急资源并兼顾效率性与科学性,二是对突发事件实施全过程和主动式应对;以预警体系作为分析对象,阐明了在预警阶段若要有效实现该原则的初衷,立法者需要调整履行发布预警信息职权的制度、采取预警措施职权的制度和实施预警信息风险评估职权的制度。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属地管理原则”之基本内涵
    (一)规范的对象
        1. 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应对所有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首要责任主体
        2. 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与被授权组织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履行法定职责
    (二)规范的活动
        1. 对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有活动具有约束力
        2. 对政府职能部门及被授权组织应急处置中的分阶段活动均具有约束力
        3. 规范的活动之例外
二、确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属地管理原则”的理据
    (一)能够有效整合应急资源并兼顾效率性与科学性
    (二)能够对突发事件实施全过程和主动式应对
三、实现属地管理原则的制度建构:以预警体系为对象
    (一)重构发布预警信息的主体及职权
    (二)调整采取预警措施的主体及职权
    (三)调整实施预警信息风险评估职权制度
结语



本文编号:3965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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