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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贸区商业保理行业的内部发展策略探究

发布时间:2015-03-02 17:17
林燚冉 华南师范大学摘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简称上海自贸区,于2013929日正式挂牌,吸引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上海自贸区的试点先行,必然为更多进驻的企业带来发展机遇。本文以上海自贸区内的商业保理行业作为研究对象,针对商业保理行业在自贸区中需要克服的发展困境,从自身发展的角度提出相关对策,并对企业的风险管理提出解决方案。 关键词:上海自贸区  商业保理  内部发展  风险管理 一、商业保理行业概况

商业保理又称承购应收账款、托收保付,是指保理商承担进口商的信用风险,进口国的政治风险以及转移风险的出口融资业务。它是国际贸易中以托收、赊账方式结算货款时,出口方为了避免收汇风险而采用的一种请求第三者(保理商)承担风险责任的做法。

1992年中国银行率先开办保理业务以来,截止2011年,我国有22家银行加入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自2008年起,中国出口双保理业务量连续4年位居全球首位,2011年国内银行的国际和国内保理业务量折合人民币2.24万亿元,创历史新高。截至2011年底,全中国银行保理机构30家,注册的商业保理机构25家,各自在市场上扮演一定的角色。

二、上海自贸区商业保理行业的发展困境

根据现有政策,商业保理公司不允许混业经营,也不能从事存贷业务,这样的业务限制阻碍了商业保理公司融资渠道的扩充。出于金融安全考虑,,现阶段的自贸区暂时不会开放保理企业的业务范围,所以保理企业的利润来源依旧以保理资产为主,而目前自贸区总方案又开放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保理业务,使从事商业保理的企业处于市场竞争的相对劣势地位,将面临市场份额的激烈竞争,持续发展难度加大。

销售分户账的管理、应收帐款的催收与坏帐担保等是商业保理公司普遍开展的日常性业务,而其由于资金周转时滞和信用违约将使其置于资金断流甚至倒闭的风险之中。由于现行上海自贸区在政策上对国内外资本的输入和流转给予了一定的倾斜,欺诈、虚假融资等信用风险应运而生,应收贷款的催款成为众多企业确保资金稳定的手段之一,其也为自贸区保理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操作压力,将对企业的风险调控能力提出相当高的要求。

相比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国际保理公约》和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公约》,我国关于债权转让的立法显得相当落后,司法实践无法可依,已不能适应贸易全球化和资本融资全球化的发展要求。法律法规的完善问题不解决,我国的保理业难以发展壮大,上海自贸区的新兴保理企业即使勉强发展起来,也会面临诸多的法律风险。

三、上海自贸区商业保理公司内部融资对策

《上海市浦东新区设立商业保理企业试行办法》中第四条规定,商业保理企业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的业务,也不允许专门从事或者受托开展与商业保理无关的催收业务、讨债业务。因此,商业保理公司无法和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银行一样,用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方式融资从而扩大自身保理业务范围及规模。在上海自贸区试点运行的机会下,商业保理公司想要扩大运营规模、获取更大盈利,首先要解决的是资金来源难题。

自贸区商业保理公司可以和国内外商业银行进行合作融资,这将是一个双赢的模式。一方面自贸区保理公司资金来源有了保障,自身保理业务规模可以扩大化发展;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也利用这个机会扩张业务、取得更多的收入,弥补上海自贸区中利率市场化等条件所带来存贷利差缩小的损失。

(1) 合作的可行性

在风控机制方面,银行和商业保理公司在风险控制上存在不同的操作手法,银行主要集中在传统类风控,即通过计量和跟踪将风险量化,通过组织和制度流程设置、风险监测和风险配置预测资本从而对银行风险实施有效控制。在项目团队方面,保理需要一个投行、销售、风控结合的专业团队,目前很多银行人力严重不足,只能集中在个别项目,不能有效放大保理业务,而商业保理公司则正好无此虑。在合规和创新方面,虽然保理业务定义已经基本明确,但是在系列合规和创新的矛盾上,很多银行囿于机制的繁琐,不能有效变通,而通过商业保理公司形成保理业务,最后形成的资产往往符合银行要求,银行可以参与和商业保理公司的合作。

商业保理公司和银行的最大区别就在于资金来源和规模的区别。在自贸区这块试验田上,无疑银行周围一定会集中大量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但是银行怎么把他们整合起来做保理业务,在机制上仍然有相当难度。银行如果只是单纯的盯住传统授信模式,那么首先抑制的是其自我的创新能力,其次也会使其失去一些业务制高点。所以保理公司应当利用这一机遇,与占据资金优势的银行合作,从而弥足自己融资优势不足的问题。

(2) 合作模式

目前国内的商业保理公司业务集中在有追索的保理上,且主要采取承兑票据跟单保理和担保公司担保两种增信方式来强调有追索权。其中,承兑票据跟单保理就是卖方同步出具承兑票据进行跟单,从而保证追索权。这种方式目前占的比例较大,卖方开承兑需要在保理商指定银行开户以及缴纳开票保证金,当然卖方企业可以得到保证金定期利率,同时商业保理公司有需要时可以将收到的票据转让,而银行可以收买这些票据。在这些过程中,银行可以全程参与并得到收入。银行和商业保理公司合作,可以完成开户、存款、票据买卖收入三大核心指标。

从金融制度创新看,自贸区总体方案已经明确,可在试验区内对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利率市场化、人民币跨境使用等进行先行先试,实现跨境融资自由化。因此,自贸区的商业保理公司可以利用试验田优势,通过将应收账款证券化,向大众进行证券化募资从而达到融资的目的。

1)应收账款证券化的可行性

据统计,2013年全国企业的应收账款规模已经超过20万亿,企业的回收风险加大,对保理服务的需求必然快速上升。同时,现实金融市场中具备将应收账款证券化的条件,比如金交所的建立和运行,实际上提供了一个资产证券化的平台,而且国内也暂无相关政策限制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同时,自贸区鼓励金融创新,届时各种金融衍生工具也会诞生,这将有利于促进资产证券化进程。最后,应收账款本身一个缺陷就是变现性不确定,但是通过证券化,证券产品可以流通交易,变现性大大增加,具有现行实践的必要和操作价值。

2)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的流程

应收款作为一项资产,本身就可以质押以及采取其他方式进行流转。由于当前国内法律法规对于应收款流转没有明确的指导性意见,因此银行只认银行业获取的应收款资产,造成商业保理公司收取的应收款资产无法进入银行业。自贸区保理公司将保利客户的企业应收账款收购在自己手下,并把收购回来的应收账款打包,实施专项资产计划,经由评级机构、增级机构评级增信,再由承销商承销,在一级市场发行,在二级市场流通,从而实现保理公司保持自身资金流动性的目的,促使其业务范围的扩大。

四、上海自贸区商业保理行业内部风险管理对策

1.应收账款催收风险管理

作为独立开展商业保理业务的保理公司,保理公司利用商业信用实现的营业额越大,承受的应收账款风险就越高。在实际业务中,客户经理应及时与买卖双方沟通,分析迟付的原因,既要保障自身作为债权人的权利,也要恰当把握催收的方式,处理好保理商与买卖双方之间的关系,并能够使买卖双方之间所建立起来的正常的供应关系得到有效的维系,顺利开展应收账款催收的业务。

2.销售分户账风险管理

销售分户帐的记账与管理是整个保理业务的核心。保理商应该根据卖方的要求,定期向卖方提供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和逾期账款情况,发送各类对账单,协助卖方进行销售管理。客户经理应按月对客户进行必要的检查工作,对整体风险进行评价,防范客户潜在的经营风险。如发现企业存在挪用间接付款、债权严重稀释等实质性风险时,客户经理及信用控制人员均有权向主管部门建议,根据风险程度采取提高融资比例、缩减融资额度、暂停融资,甚至是终止保理业务协议等措施。

3.信息渠道建设风险管理

现阶段中小型的商业保理企业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难以及时获取相应的银行业务和客户信息,导致公司难以开展资金融通、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和账款催收等业务,对企业的整体运作造成风险。由信息渠道建设的途径可知,初始资本优势不明显的保理企业应加强与商业银行等融资发达的金融机构相合作,在创始的前期即建立客户资源网络,完善自身的信息渠道,确保自己在未来的发展中立于不败之地,免受销售额跌落的经营风险。

参考文献

5

2013-05-29



本文编号:16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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