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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责任的法律机制

发布时间:2021-08-17 03:24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传统农村养老所依赖的土地、家庭和集体经济等方面功能均在弱化,传统农村养老模式备受挑战。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中应承担主导责任是生存权保障基本原则的要求,也是平等性原则的要求。对比国外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投入,我国政府在社会养老,包括农村社会养老的财政投入还是太少,根据我国财政收支状况,增加农村社会养老的财政投入是可行的。政府责任法制化应包括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方面的财政责任、政府财政责任监督实施、宣传责任、增值保值责任等方面。 

【文章来源】: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3,29(03)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传统农村养老模式遭受挑战
    (一) 土地养老功能削弱
    (二) 家庭养老受挑战
    (三) 农村集体组织的局限性
二、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承担责任的现实考察
    (一) 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
    (二) 国外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投入
    (三) 加大农村养老保险投入的设想
        1. 现有对社会保障的财政投入。
        2. 增加政府资金来源的设想。
三、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责任的法制化
    (一) 财政责任法制化
    (二) 政府财政责任监督实施法制化
        1. 责任审计制度化。
        2. 责任问责制度化。
    (三) 宣传责任法制化
    (四) 增值保值责任法制化



本文编号:3346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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