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经济论文 > 国际贸易论文 >

中美食品安全委员会之法律分析

发布时间:2015-02-19 19:52

随着转基因食品的进入,化学原材料的增加,新型病原体的出现,这部法律显示出它的滞后性,限制了监管部门的权利。这就要求美国应在科学分析的基础上及早致力于对食品安全法案的调整,利用风险分析及时、有效的防治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在美国以FDA为主的监管下,食品安全体系已不能有效控制本国“从农场到餐桌”发生的风险,不能有效的控制来自外国有关食品添加剂引起的风险,监管效能大大下降。

从长远来看,即便是权力扩张,政府仍然可以控制危害发生,保护人民利益。美国人民对关乎切身利益事务的社会管制的要求一再高涨,反映了政府规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健康保护,等领域保护价值的实现。这些社会管制机构的建立,为美国民众生命安全的保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我国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制度

随着苏丹红,“毒牛奶”事件的频频发生,我国逐渐认识到食品监管网络的零乱和食品卫生法的滞后,逐步加快了改革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第四条明确规定由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从此我国开始了食品监管模式的新阶段。

我国建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制度的理由。我国实行食品安全委员会制度,除其制度本身的优越性外,最主要的原因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自身存在许多缺陷。首先综合协调部门资源不够,国务院将卫生部门定位为综合协调部门,但其调整能力十分有限。农业部门、工商和质检等部门可以不必经过卫生部门的批准,直接履行监管工作,是独立的风险管理组织,导致卫生部缺乏监督各个部门的职能。其次部门之间的协调性需要进一步提高。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权分属卫生,农业,质检,工商等部门,政出多门,管理重叠,管理缺位等层出不穷,既造成管理资源的浪费又出现了监管不利,使得我国卫生食品安全事件频频发生,甚至越演越烈,一发不可收拾。最后,中央与地方相关的权力设置要明确。我国现行体制是由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管理机构共同负责,这些机构有的属于垂直管理,有的属于分级管理。由于地方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都是地方财政自给自足,导致注重地方利益,忽略国家整体利益。由于以上监管体制上的缺陷导致我国食品卫生监管体系的内部改革受到极大挑战,打破现有僵局很难,至此不如放手一搏,一改到底。

这次食品安委会设置的级别高于各部委,是个好开端。在行政管理上协调解决一些涉及到多个部门权限利益的事情时,会相对容易得多,“政出多门”一类的事会相对减少。毋庸置疑,我们迫切要求打造一个更加高效率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在食品安全几乎“谈之色变”的今天,国家级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组建,给了我们很多期望,让我们充满期待。

三、通过两国比较,对我国食品安全委员会制度提出的几点建议

从我国组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进度来看,我们已经迈出了制度改革重要的一步,但还有更多的东西需要摸索和改进,更多的东西需要我们探讨和反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但是同时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两者之间如何处理职能,尚是个问题。近期表现出来的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暴露出我国食品管理机构中的职能混乱,职能不清,造成了巨大的资源浪费。基于此必须理顺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职责,并用法律加以规定,吸取我国之前的经验教训,充分发挥议事协调机构的综合、完整作用,使之真正成为行之有效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

保证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公正、公平、透明和权威,说到底,并不能完全依赖于它的“级别高”,还得依赖于“依法行政”。“奉法者强”,至今仍有生命力和实践意义。要严格依法办事才能公正、高效。时下需要法律调整的社会事务和社会关系日趋广泛和复杂,法律不能对每项社会关系都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从而赋予行政部门大量的自由裁量权。国家设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它是高于各部委的又一个行政机关。在今后的监管工作中自由裁量权也不可避免,所以要避免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委员会行政工作人员法律专业水平不高,缺乏对法律法规的正确理解。一定要加强委员会行政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工作,定期组织培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履行职责。第二,要解决传统行政管理模式。市场经济迫切要求我们建立有限责任的政府。

协调好食品卫生安全委员会和各相关部门的关系。各部门争权现以成为食品安全监管中的特色,也是研究我国食品监管不得不谈的方面。争权的要害是争利,其根源是“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个人化”。同时要明确划分上级食品安全委员会与下级监管部门之间的权限,该由其他部门管理的事项,把权力和责任向其倾斜,严格区分协调、指导权与执法权。我国设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拥有协调,指导权,而执法权分布于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结语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15350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jingjilunwen/guojimaoyilunwen/15350.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3a06f***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