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经济论文 > 期货论文 >

大宗商品电子市场操纵行为民事责任研究

发布时间:2017-11-12 21:25

  本文关键词:大宗商品电子市场操纵行为民事责任研究


  更多相关文章: 大宗商品电子市场 操纵行为 民事责任 场外交易市场


【摘要】:大宗商品电子市场是我国传统的批发市场体质与现代计算机结合而发展起来的交易平台。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城市化、市场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大宗商品电子市场发展迅猛。然而,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制,加之监管主体不明确,大宗商品电子市场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折射出诸多弊端,其中最普遍、危害性最大的是操纵市场。作为一项适合我国国情的现货交易方式,尽管目前发展秩序尚且不尽人意,但是对其的态度应是宜疏不宜堵,应该通过行政、刑事、民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引导。 本文以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操纵行为的民事责任为研究对象,以“侵权责任”为核心,围绕着电子现货市场操纵行为的特征、成因、类型以及操纵行为民事责任的性质、归责原则、构成要件、目标功能等问题展开论述,分析了我国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操纵行为民事赔偿制度存在的缺陷,同时借鉴了美国、日本和英国在与我国大宗商品电子市场相似的市场——场外衍生品市场操纵行为方面的法律规定,提出了我国大宗商品电子市场操纵市场民事责任制度方面的构想。 在正方部分,笔者分四个部分来探讨操纵市场的民事责任: 第一部分主要对大宗商品电子市场操纵行为及其民事责任性质进行理论探索。大宗商品电子现货市场尽管与证券、期货市场一样均采用电子化交易方式,但是由于其交易的是实实在在的现货,因而在电子现货市场中的操纵行为具有特殊性。而对于操纵行为的民事责任性质,笔者分析探讨了三类民事责任,得出结论认为电子现货市场不涉及合同关系,同时操纵行为属于典型的欺诈行为,并从保护交易商的角度出发,认为电子现货市场中的操纵行为民事责任性质应认定为侵权责任。 第二部分研究美国、日本、英国对场外市场操纵行为的法律规制。三国将场外市场的操纵行为规定在综合性的法律中,同时对于操纵行为的定义、认定标准以及罚则均有相关规定。我国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制度,制定电子现货市场的法律法规。 第三部分针对我国当前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操纵行为的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了论述。目前我国这方面最大的立法现状在于现行的与大宗商品电子市场相关的法律法规非常不健全,不足以约束操纵市场的行为,尽管从一定程度规范了电子交易市场,但是这些规定均是具有管理性质的,用于指导电子交易市场的有序发展,而对于受害人的损害以及是否可向行为人提出民事赔偿责任等问题均未涉及。而在存在的问题方面,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计划经济,立法者在立法观念上更偏重于采用公法手段来惩罚行为人,而忽略私法的积极作用,并未赋予受害人有向行为人请求民事赔偿的权利。同时,操纵行为民事责任的法律效力层次低也造成了当前我国大宗商品电子现货交易市场运行中无法可依的局面。 第四部分提出了完善建议。笔者认为,建立大宗商品电子市场操纵行为的民事责任具有其特定的价值目标与功能,在具体内容上,要完善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民事责任形式以及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同时,还应该在实体法外建立相应的程序配套制度,只有全方位的规定操纵市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及追责程序,才能真正惩罚操纵行为人,维护交易商的利益,进而促进我国大宗商品电子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学位授予单位】:江西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3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3条

1 胡俞越;;规范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J];中国市场;2010年Z4期

2 胡俞越;;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何去何从[J];投资北京;2008年07期

3 廖焕国;;美国网上证券交易的法律规制——以网络功能为视角的透视[J];学术界;2006年03期



本文编号:1177701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jingjilunwen/qihuoqq/1177701.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e21d2***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