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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思维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建构

发布时间:2017-09-08 15:23

  本文关键词:类型思维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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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概念思维具有抽象化和涵摄性的特点,无法解决金融消费者的界定问题。类型思维弥补了概念思维的缺陷,为金融消费者的形象描述和保护制度建构提供了新的路径。在类型思维下,金融消费者的整体形象表现为金融交易中负担"合同自身特定风险+信用风险"的相对弱势一方,具体可以描述为相对于金融产品或服务提供者,在金融交易中基于非商业、非营业、非职业目的而接受金融产品或服务的自然人,但不包括直接购买证券、债券、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者。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建构应当以金融消费者的风险管理为中心,从金融消费者的风险认知、风险预防和危险处置三个环节依次展开。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应当采取分别修法的形式,通过在《商业银行法》《保险法》《信托法》等单行法中作出相关规定,最终形成系统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体系。
【作者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概念思维 类型思维 金融消费者 制度构建
【分类号】:D923.8
【正文快照】: 历史上每次影响较大的金融危机都会促使人们重新认识金融风险,并进行相应的法律制度变革。2008年爆发的全球金融危机让人们对金融市场的运行及其监管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并意识到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重要性。在我国,随着《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中国

本文编号:814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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