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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可版权性”的法哲学基

发布时间:2020-10-30 11:17
   论证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可版权性领域有结果主义模式与历史主义模式两种典型模式,它们分别与人工智能哲学中的图灵测试和中文屋试验相勾连。这两种模式论证有失偏颇,正确的路径应该是将结果主义、历史主义与创作主体三者融合统一,将图灵测试、中文屋试验与具身人工智能这三种人工智能哲学理论整合起来,作为其合法性基础。当前人工智能生成内容高度依赖于人类的参与,其缺乏可版权性的合法性基础;"道成肉身"的具身人工智能具有"类人"的智能,其生成内容具有可版权性的合法性基础。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反思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可版权性”典型模式
    (一)结果主义模式
        1.结果主义模式的内涵
        2.对结果主义模式的反思
            (1)结果主义的哲学基础———图灵测试
            (2)对图灵测试之哲学批判
    (二)历史主义模式
        1.历史主义模式的内涵
        2.对历史主义模式的批判
            (1)历史主义的哲学基础———中文屋试验
            (2)对中文屋试验之哲学批判
三、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可版权性的必要条件三重性
    (一)必要性条件之一:结果主义
    (二)必要性条件之二:历史主义
    (三)必要性条件之三:创作主体之独立性
四、人工智能作为著作权适格主体的法哲学基础
    (一)无身人工智能的框架性难题
        1.无身人工智能的特征
        2.无身人工智能的框架难题
        3.可版权性合法性基础缺失
        4.当下无身人工智能的创作过程示例
    (二)道成肉身:从“具身现象学”到“在世之中”再到“身体哲学”
        1.道成肉身:人工智能智能化的必要条件
        2.具身人工智能的哲学溯源:从胡塞尔到海德格尔到梅洛-庞蒂
        3.计算机领域海德格尔式具身人工智能
五、代结论:类型化分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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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徐献军;;具身人工智能与现象学[J];自然辩证法通讯;2012年06期


【共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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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博;葛鲁嘉;;具身认知的两种取向及研究新进路:表征的视角[J];河南社会科学;2015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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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蔡蕾;柴清暄;;人工智能对我国民事立法的挑战[J];人民法治;2018年24期

10 李坤海;徐来;;人工智能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挑战及应对[J];重庆社会科学;2019年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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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赵亿;电子代理法律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6年



本文编号:2862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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