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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商主体地位探析

发布时间:2020-11-13 22:58
   随着人工智能的蓬勃发展,物联网产业和社会生活急剧变革。企业和国家为了确保竞争力,在无人管理和监督的情况下运转人工智能,使其以超越人类认知的速度和广度进行活动。对处于转型时代的特殊商行为既应予以激励,也应适当地加以限制或规范。从商事法律地位的视角分析人工智能的商行为能力,并在公司法层面赋予人工智能法人的解释论活用空间甚为必要。在有关人工智能法律人格的主客体学说争论中,欧洲以电子人落地。然而,截至目前世界各国仍普遍认同人工智能实施辅助性商事行为的模式,并以指引方式加以规范。但不可否认,在市场竞争科技化、法人类型细分化的推动下,人工智能具备被赋予新型法人人格的拓展空间。
【文章目录】:
一、背景与问题:人工智能时代商事环境的变革
二、电子人格:解释可能空间
    (一)为何相比民法商法更适合吸收?
    (二)美国LLC制度漏洞可否成为立法机会?
    (三)日韩LLC制度的解释空间
三、法人格:商主体解释可能空间
    (一)时代性商主体范围
        1.商人的资格
        2.商人与企业主/经营者的关系
        3.企业主/经营者与人工智能的关系
        4.企业经营者理论对人工智能的作用
    (二)人工智能体的营业能力
        1.在商事交易中的作用
        2.在金融/证券业中的作用
四、人工智能的责任
    (一)受托能力与责任能力
    (二)责任分配的法律逻辑
五、结语:价值判断与制度取舍
    (一)伦理解释:仍然以人本位
    (二)法律解释:民法理论上局限由新型商行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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