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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陆民法与宪法关系之演变:基于立法史的考察

发布时间:2024-03-27 23:06
  近代欧陆民法典大多为威权时代的产物,法典编纂往往与君主立宪制集权政体相联系,是其彰显国家认同和实现政治统一的基本手段。欧陆民法典在晚近之前的崇高地位得益于其在西方民族国家建构中扮演着一种"宪制"法的角色,而它在晚近的衰落恰好处于"固有意义的宪法"朝向"立宪意义的宪法"之转变的延长线上。资产阶级国家的政体从自由主义类型的"法治国"朝向自由主义与福利主义兼济型的"社会国"的重大转变,导致欧陆民法典赖以建基的社会与经济基础发生了实质变更,欧陆民法典面临崩解危机当是必然趋势。欧陆民法典地位的衰落与其刚性宪法绝对地位之确立,两者之间呈现此消彼长的互动关系。

【文章页数】:18 页

【文章目录】:
导 论
一、作为民族-国家建构工具的近代欧陆民法典的宪法性
二、欧陆民法典“宪法性”地位之深层原因:“法治国”观念的投射
三、欧陆法典中心地位的衰落与刚性宪法的崛起:法治国与社会国之糅合
结 论



本文编号:3940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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