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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代国家权力的合法性

发布时间:2016-11-28 08:15

  本文关键词:论现代国家权力的合法性,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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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代国家权力的合法性

作者:李寿初

来源:《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03期

[摘要]关于国家权力的合法性,虽然在不同国家和不同时期有各种观点,但关键在于社会的公认与否。在现代社会,国家权力合法性的观念基点是人民主权与法治观念上的共识,形式渊源是相关法律制度,现实基础在于公平对待人们的利益。观念、形式和现实独立存在但又相互影响。三者的差别反映了一个国家权力的实际状况,差别越小说明一国的权力状况越好。只有随着社会发展不断调整三者关系,才能始终保持现代国家权力的和谐状态。

[关键词]人权;人民主权;法治;合法性

国家是人类社会进入文明时期后出现的政治共同体,从此人人生活在国家中。相对国家而言,个人永远是弱者,因为无论怎样,个人力量都不足以抗衡国家权力。国家权力是国家的本质属性,一般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由相应的国家机构行使。社会发展的历史表明,国家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它在保障人们利益时也带来了无数恶行。因此,人们总是对国家权力保持警惕并质疑其合法性。

国家权力的合法性,是指国家权力被社会大众接受或认可的理由。不难发现,国家权力在社会中有三种表现形态:一是观念上的权力,即各种各样的权力观念。人的观念对本人来说是主观的,,但在别人看来却是客观的,因为不管别人承认与否,它都是一种客观存在。二是形式上的权力,即形式渊源。国家权力存在于社会制度之中,其来源、种类、分配、程序、功能取决于有关制度的规定,在现代主要是法律的规定。三是现实中的权力,即实在力量。社会利益的调整和社会秩序的建构,最终离不开国家权力的强制和保障。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就主要体现在观念、形式和现实这三个方面。由于认识角度或能力有别,不但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对国家权力的观点有所不同,而且同一时期、同一国家也存在不同观点①。但所有这些观点其实都是对国家权力本体的认识。虽然它们反过来影响国家权力,作为理论有其自身发展逻辑,作为工具也有助于理解国家权力,但毕竟属于主观认识范畴,并不一定正确。因此,探讨国家权力的合法性问题不能囿于既有观点,而应当直接回到国家权力本身,从国家权力本体而不是从他人尤其是经典作家关于国家权力合法性的理论出发或许更为科学。基于该认识,本文将阐述现代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力求发现三种国家权力形态之间的合理关系。

一、合法性的观念基点:达成共识

一切人类行为虽然受制于客观因素,但都离不开人的观念,部分是现实存在的观念,部分是应当适用的观念。分散的意见、观点和看法,或系统的理论、学说和思想体系,都是观念的表现形式。不论何种类型,也不论正确与否,观念都是影响人们行为和社会运动的重要因素。“抽象观念之所以具有力量,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这样一个事实,即这些抽象观念并不是作为理论而为人们有意识持有的,而是被大多数人当成不证自明的且视作默会性前设的真理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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