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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正义观_马克思正义思想的三重意蕴

发布时间:2016-11-28 10:22

  本文关键词:马克思正义思想的三重意蕴,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马克思思想资源中的社会正义

马克思正义思想的三重意蕴

李佃来

不同于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家,马克思并未在纯粹伦理主义的路向上提出正义问题,进而循此路向构建纯粹理论意义上的正义思想。毋宁说,马克思是在总体性视域内,是在批判私有财产制度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前提下,是在阐发市民社会与人类社会辩证关系的维度中,介入正义论题并厘定正义思想的。这一独特的正义运思语境和理路,决定了马克思所讲的正义不是一个单向度的价值原则,而是一个包含了多层内涵的规范概念。究其原因,是因为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本身就是在物质、文化、精神等多个层面上展开的,同时涉及现在与未来、现实与理想等不同位阶之价值的排序。基于此,马克思在革命和批判的语境中厘定的正义思想,呈

、“现为一个包括“个人所有权”分配正义”以及“人的自我实现”在内的自下而上、

层层递进的立体性结构,因而也就包含了这三重既不同又相关的意蕴。只有把捉到这三重意蕴及其内在关系,才有可能避免马克思正义研究中不必要的纠纷,从而解开“马克思与正义”之争的死结,深刻理解马克思正义观的根本要义,有利于在更高层面上开掘马克思正义理论的当代性思想资源。

一、个人所有权及其许可

在马克思之前,休谟、斯密、康德以及黑格尔等都曾直接或间接地对正义问题予以探询,并建立起了近代西方正义理论的基本构架。概括地说,这些彪炳思想史册的理论家,都是在市民社会历史出场的大背景下启动正义问题讨论的,虽然他们并非完全同质的正义研究,却有一个共同的理论前提,这就是对人的权利尤其是财产所有权的肯定与确认。事实上,只有当黑格尔所描述的标识着“人格独立”的市民社会在历史行进中无可争辩地拥有了一席之地,进而人的权利尤其是财产所有权占取了合法性的伸展空间后,理论家才有可能、也有必要提出现代意义上的正义问题,并根据自己的立场、旨趣和学思传统来构建正义理论。因为,如果我们接受麦金太尔对正义的

——包括给予者本人———应得的本分”,①那么正义正义是给每个人—基本界定,即“

①》,万俊人等译,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麦金太尔:《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996

年,第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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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 2014年第3期

之探讨无疑就要建立在对人的权利认可的基础上,权利乃是应得的资格,甚至于权利本身就是一种应得之物,若没有对权利的肯定,“应得的本分”便无从谈起。其实,检阅当代西方诸种主流正义话语可以发现,像诺齐克这样的政治哲学家,就是明确地以辩护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为目标来表达正义观点的;而像罗尔斯这样的政治哲学家,虽然追求一种平等主义的正义目标,但也是为了给个体权利设限而保证共有权利的实现。在此意义上,在近代以来的西方政治哲学中,正义与市民社会以及以财产所有权为核心的权利体系,始终处在一种相互关联、融贯、支撑的关系中,,这使权利原则直接成为正义理论的一条基本规则,决定着正义讨论的基本方位和旨趣,即此种讨论至少要在理论层面为合法权利提出辩护。

可是,从权利原则来看,人们未必愿意承认马克思正义思想的基本在场,因为打开马克思的书卷可知,当洞察到市民社会之不可自解的内在矛盾与冲突后,他力图在超越市民社会的前提下检思现代社会的基本政治法则,所以,在许多场合,对由市民社会形成中所催生的自由和权利采取了一种批判的态度。比如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就指证说:“所谓的人权……无非是市民社会的成员的权利,就是

①于是,”说,无非是利己的人的权利、同其他人并同共同体分离开来的人的权利。

根据马克思对权利的这种批判态度,不少人认为,由于否定了正义的权利原则,马克思也就在根基上消解了正义的基本理念。这是在质疑马克思正义思想上一种比较激进的观点,但只是浮于表层的皮相之见。毋庸置疑,马克思批评权利,并不表明权利本然就是消极的东西。恰恰相反,在思想意识深处马克思是高度认可人的自由和基本权利的,否则,他不会将人的解放视为一生的理想追求。毋宁说,马克思旨在强调:写进资产阶级法典中的权利宣言,虽然常被自由主义者认定为摆脱了私有财产束缚的政治原则,但这种所谓恒久不变的自然法式的政治原则,却正是以私有财产制度为根本前提的,会因为人们出身、等级、私有财产的差异而各有区分,所以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不是权利之确证一无是处,而是普遍的权利完全无法实现。从这一深层次指认来看,马克思针对权利的那些批判性话语,最终通向的恰恰是对权利之社会和历史基础的深度揭示,这是其政治经济学研究的根本问题意识之一。正是在政治经济学研究和对权利基础的揭示中,马克思站在无产阶级的立场上,肯定了与正义息息相关的个人所有权原则,既为批判资本主义剥削关系提供了一个重要的理论支点,又彰示出其正义思想的基础性意蕴。对此问题的分析,我们需要从洛克说起。

在《政府论》中,洛克论述财产时强调:“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正当地属于他的。所以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

·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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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参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

”①这里,洛克提出了个人对自己的劳动和劳动成果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

的正当占有问题,而这个问题又在其政治哲学的整个语境中上升为所有权原则,为后来的正义研究提供了重要的推理基础或对照坐标,甚至启发了古典经济学家对于劳动价值论的构建。就此而论,洛克式的所有权原则虽然开启了个体主义,并由之造成了特殊价值与普遍规范的日渐分裂,但如果放置于一种并非强调制度差异的、普遍的现代性语境中,这不能不说是一个伟大的理论创见,包含了不少积极的东西。对于马克思而言,一方面要批判洛克以来的政治哲学家所确立起来的权利概念,但另一方面,洛克式的所有权原则中的积极成分,也以一种独有的方式接入到其哲学和经济学的研究中,从而形成了他同样强调个人对自己的劳动和劳动成果的支配权利,但又由之衍推出批判雇佣劳动关系和剩余价值生产基本尺度的“个人所有权”原则。在这个问题上,美国学者伊安·夏皮罗的结论是发人深省的:“不管是何种规范性,剥削理论来源于对洛克的产品理想世俗版本(asecularvariantofLockes    

)的暗自认同:人们对自己生产的产品有权占有,他们的权利被workmanshiidealp 

”②拒绝的程度就是他们受剥削的程度。

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批判因而内置于剥削理论,同时连接着正义判断的

个人所有权”原则,从《雇佣劳特定的“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开始呈现,经《

资本论》及其手稿中达到了高点。在《动与资本》的提升,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

手稿》中,马克思认识到了劳动和资本由统一到分离的事实,指出资本作为积累的劳动已不再属于从事具体劳动的工人,即工人的劳动受制于他人,成为外在的东西,工人对其没有基本的支配权,而劳动产品也毫无例外地被他人所占有。这即马克思所指证的劳动异化,而从异化之指证的预设前提来看,马克思实质上已经开始隐在地确立用以批判劳资关系的“个人所有权”原则。在《雇佣劳动与资本》中,马克思开始从异化劳动论所固有的思辨哲学中淡出,进而向更为严谨的政治经济学的批判集中,由此触及了劳动力价格和劳动价值之间不对等的隐秘剥削关系,从而在剩

个人所有权”原则建立在了内含规范性的事实性基余价值理论的构图过程中,使“

资本论》及其手稿中,马克思全面揭示了工人的劳动所创造的价值远远础上。在《

大于其劳动力价格的剩余价值生产的剥削实质,由此彻底廓清了“活劳动被对象化

——创造价值的力量或活动被自为存在的价值所占有———,这种包含在劳动所占有—

资本概念中的占有,在以机器为基础的生产中,也从生产的物质要素和生产的物质

③通过揭示与说明剩余价值生产的实质,以。运动上被确立为生产过程本身的性质”

③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第18页。,姚建华、宋国友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伊安·夏皮罗:《政治的道德基础》006年,第118页。《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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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活劳动与对象化劳动对立的生产性质,马克思将资本同雇佣劳动的关系直接表述

。①具体而言,“为“所有权的关系”工人并不占有他自己劳动的产品,这个产品对

②而根据对”他来说表现为他人的财产,反过来说,他人的劳动表现为资本的财产。

这种所有权关系的认定,马克思明确指出,所有现实的、现有的资本,所有现代社会的财富,都是依靠盗窃他人的劳动而逐步积累起来的,即不经交换、不支付等价物就占有了他人的劳动。由此,“个人所有权”原则在马克思全面展开的资本批判中完全确立了起来,并在事实性与规范性相结合的维度中得到了最高的规定。正是依

③托于“个人所有权”原则,马克思提出了在未来共产主义“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

的想法。

然而在正义与所有权之间,洛克之后的政治哲学家建立起了一种近乎本然的关联和推导关系,即认为维护所有权或至少不损害其他人所有权的行为,才是正义之举。不可否认,在马克思对剥削关系的批判中,这种关联和推导关系显然也是存在的:在资本主义大生产中,工人的劳动及劳动产品既然被他人所占有,个人所有权既然被大大侵犯,那么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劳动关系或产品占有关系就是不正义的。在这里,虽然马克思没有在所有权的基点上构建起近代政治哲学家那样完备的正义理论,但绝不意味着伍德等人否认的那样,马克思拒斥正义理念,没有将资本主义

政治经济学批判(生产关系批判为非正义,相反,在《1857—1858年手稿)》中,

马克思就直截了当地指出:“认识到产品是劳动能力自己的产品,并断定劳动同自己的实现条件的分离是不公平的、强制的,这是了不起的觉悟,这种觉悟是以资本为

”④从更广泛的意基础的生产方式的产物,而且也正是为这种生产方式送葬的丧钟。

义上讲,只要有了所有权的概念,确立了所有权的原则,就已经与正义问题建立起

个人所有权”的认定,展示了马克思对于了难以隔绝的交涉关系。就此而言,对“

正义的初始期许,这构成其正义观念的一个基础性层面;反过来说,马克思关于资本和私有制批判中的许多判断,如资本积累的非正义性、剩余价值生产的非正义性等等,就是在“个人所有权”的意义上给出的。实质上,柯亨、埃尔斯特、金里卡等人都在马克思政治哲学的解读中,梳理出了所有权与正义之间的对应关系,所以他们关于马克思正义观的许多理解,都是在所有权层面上作出的。

不过,言及柯亨、埃尔斯特等人的理解,我们在此必须澄清一个重要问题:马克思虽像近代政治哲学家那样给予所有权以正义性的判断,但正如本文开头所指,他完全没有沿着后者纯粹伦理主义的路向思考,而是彻底地改换了正义研究的基本方式,即将正义问题变成了一个批判私有制、进而改变世界的政治和历史问题,这

·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第119页。《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第120页。《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874页。《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第1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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