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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的规范结构与我国之所有权变动.pdf

发布时间:2016-11-28 13:10

  本文关键词:物权行为的规范结构与我国之所有权变动,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物权行为的规范结构与我国之所有权变动 朱庆育 摘 要 《物权法》 虽 已颁行有年,有关所有权变动的规则却仍聚讼纷纭,在物权行为的规范结构框架之 下,我国之所有权变动规则应作系统检讨。立法已确立债物二分的格局,在维护私法自治的前提下,,债权行为 与物权行为的分离在既有规范脉络中清晰可见;同时,我国物权公示以公信主义为原则,物权变动的抽象原则 亦有其制度基础。 关 键 词 债 务 二 分 物; 权 行 为 分; 离 原 则 ;抽 象 原 则 ;无因原则 作者朱庆育,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一、导 论 物权行为理论堪称“德国法系之标志”。① 关于德国民法体系的特点,弗 卢 梅 (Werner Flume 曾指出:“学说汇纂体系的主要特征在于前置总则之体例,总则之核心则在法律行为理论。”②雅科 布 斯 H.( .H Jakobs 说法与乃师有所不同:“德国法典编纂的体系特点既不在五编制,亦非前置总 则之体例,而是物法与债法的截然区分。”③貌似冲突的表述其实只是强调重点不同:区分物法与债 法之后,即有了变动物权的行为 (物权行为)与负担债法义务的行为 (债权行为)的分离,由此 抽象而来的 “法律行为”概念亦得以成为法典公因式,并撑起总则大厦。在此意义上,王泽鉴教授 以 “任督二脉” 比喻负担行为 债权行为)与处分行为( (物权行为)之区分,④ 可谓形象而精准。 自萨维尼创立物权行为理论以来,德国法学积累的文献汗牛充栋,不可遍检。直至今日,仍时 * 本文系中国政法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房地分离与房地一体:公有制背景下房地权利关系研究” (批准编号: 12ZFG82003 的阶段成果。本文初稿完成后,中国政法大学刘心稳教授曾通读全文,惠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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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96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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