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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对法官心证的影响与消除

发布时间:2016-12-16 11:44

  本文关键词:口供治理与中国刑事司法裁判,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作者简介】

王彪,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注释】

[1]李训虎:《证明力规则检讨》,《法学研究》2010年第2期,第161页。结合案例的分析,参见陈瑞华:《程序性制裁理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190页以下。

[2]孙长永、王 彪:《审判阶段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实证考察》,《现代法学》2014年第1期,第82页。

[3]李静:《证据裁判原则初论——以刑事诉讼为视角》,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6页。

[4]罗海敏:《刑事诉讼严格证明探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0页。

[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2012年《法院解释》)第64条第2款的规定,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关于罪重事实适用与定罪事实相同证明标准的原因,参见张吉喜:《论量刑事实的证明标准》,《证据科学》2013年第5期,第549页以下。

[6]关于院庭长讨论案件,参见王 彪:《基层法院院庭长讨论案件机制研究》,《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年第10期,第68页。

[7]法院以“被告人认罪态度不好”对被告人从重量刑的典型案例,参见陈瑞华:《义务本位主义的刑事诉讼模式——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程序效应》,《清华法学》2008年第1期,第38页以下。

[8]系统的论述,参见王 彪:《犯罪主观要件证明问题研究——以证明困难的产生与克服为视角》,西南政法大学2014年博士学位论文,第212页。

[9]秦宗文:《自由心证研究——以刑事诉讼为中心》,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36页。

[10]龙宗智:《推定的界限及适用》,《法学研究》2008年第1期,第115页。

[11]黄维智:《刑事证明责任研究——穿梭于实体与程序之间》,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1页。

[12][美]米尔吉安·R·达马斯卡:《比较法视野中的证据制度》,吴宏耀、魏晓娜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33页。

[13]龙宗智:《印证与自由心证——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模式》,《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第110页。

[14]谢小剑:《我国刑事诉讼相互印证的证明模式》,《现代法学》2004年第6期,第72页。

[15]刘静坤:《避免虚假印证防范冤错案件》,《人民法院报》2014年3月5日。

[16]王 彪:《审前重复供述的排除问题研究》,《证据科学》2013年第5期,第604页。

[17]王 彪:《非法口供排除规则威慑效果实证分析》,《法治研究》2014年第9期,第117页。

[18]2014年下半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正在牵头制定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司法解释性文件,笔者有幸全程参与,根据已经制定的征求意见稿,审前重复性供述原则上都应当予以排除。目前,在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后,修改稿已经提交中央政法委。预计在2015年,有关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新的司法解释性文件将会出台。

[19]强世功:《法制与治理——国家转型中的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3页。

[20]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14页。

[21]王 彪:《刑事诉讼中的“逮捕中心主义”现象研究》,《中国刑事法杂志》2014年第2期,第78页。

[22]陈瑞华:《司法审查的乌托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难以实施的一种成因解释》,载《中国法律评论》2014年第2期,第34页以下。

[23]李训虎:《口供治理与中国刑事司法裁判》,《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1期,第133页以下。

[24]这里用的是“减弱”而非“消除”,因为在证据能力与定案证据资格缺乏区分,证据合法性有争议的案件中对证据合法性的调查不能“先于”公诉犯罪事实的法庭调查,法官普遍可以庭外阅卷,而且依法有权“庭外核实证据”,定罪量刑程序合一且法官既负责认定事实又负责解释和适用法律的情况下,潜在的影响不可能“消除”,而只能“减弱”。

[25]林钰雄:《严格证明与刑事证据》,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90页。

[26]孙远:《刑事证据能力导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4页。

[27]关于一元化法庭与二分式法庭的区别,参见[美]米尔建·R·达马斯卡:《漂移的证据法》,李学军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4页以下。

[28]根据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2款的规定,在审判阶段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但此时的排除仅仅意味着被排除的证据“不得作为判决的依据”。对“定案根据”这一术语的具体分析,参见王 彪:《刑事证据材料作为定案根据的条件》,载潘金贵主编:《证据法学论丛》(第3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14年版,第31页以下。

[29]最高人民法官强调,要注意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结束前不能对证据宣读、质证。参见戴长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司法适用疑难问题研究》,《人民司法》2013年第9期,第28页。

[30]王 彪:《一审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程序问题研究》,《人民司法》2012年第19期,第48页。

[31]关于小河案非法证据排除的顺序之辩,参见唐宁:《政协委员被控涉黑三年三审——贵州黎庆洪案重审疑云》,《民主与法制时报》2012年1月16日。

[32]左宁:《中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39页。

[33]有学者主张,在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裁判时一并对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作出裁断,并认为这种做法符合我国当前的司法体制及实际情况。参见顾永忠:《我国司法体制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本土化研究》,《政治与法律》2013年第2期,第105页。

[34]胡康生、李福成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72页。

[35]陈瑞华:《案卷移送制度的演变与反思》,《政法论坛》2012年第5期,第20页。

[36]陈瑞华:《案卷笔录中心主义——对中国刑事审判方法的重新考察》,《法学研究》2006年第4期,第79页。

[37]有律师认为,有些法官把自己当作对犯罪进行追诉的“第二公诉人”,该律师将这些法官称为“追诉型法官”。参见邓楚开:《面对“追诉型法官”要据理力争》,载“法律博客”。笔者认为,由于一直以来我国对法官的定位并非是被动、消极的纠纷解决者,法官需要承担一定的社会治理职能,有些法官难免具有追诉意识,且由于体制因素以及制度惯性的影响,具有追诉意识的法官在短期内不会消失。

[38]龙宗智:《刑事庭审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22页。

[39]胡云腾:《论裁判文书的说理》,《法律适用》2009年第3期,第50页。

[40]许新启、倪培根、郭宝霞、王执位:《建立科学评价机制促进裁判理由公开——河南省开封市中院关于裁判理由公开的调研报告》,《人民法院报》2014年10月9日。

[41]当然,由于裁判文书说理存在程度的差别且没有统一的标准,加之证明标准存在的模糊性或弹性,裁判文书说理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弱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对法官心证的影响,而不可能完全消除。完全消除非法证据对法官心证的影响,需要从多个方面努力。

[42]关于无罪判决对检察院绩效考评的影响,参见么宁:《检察业务考评机制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14年博士学位论文,第50页以下:张保生、张晃蓉:《检察业务考评与错案责任追究机制的完善》,《中国刑事法杂志》2014年第4期,第99页。

[43]兰荣杰:《把法官当“人”看——兼论程序失灵现象及其补救》,《法制与社会发展》2011年第5期,第8页。

[44]结合案例的实证分析,参见王 彪:《论基层法院疑罪处理的双重视角与内在逻辑》,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34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544页。

[45]关于“审辩交易”的实证研究,参见孙长永、王 彪:《刑事诉讼中的“审辩交易”现象研究》,《现代法学》2013年第1期,第126页。

[46]对撤回起诉的实证考察与反思,参见陈学权:《对“以撤回公诉代替无罪判决”的忧与思》,《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第1期,第81页以下。有检察官实证调研发现,司法实践中,撤回案件的适用超限,导致相当一部分无罪案件被变相处理,参见李斌:《从积极公诉到降格指控》,《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年第6期,第5页。

[47]一审排除非法证据的具体理由如下:公诉机关虽然出示、宣读了章国锡的有罪供述笔录、播放了部分审讯录像片段、提交了没有违法审讯的情况说明等,但没有针对章国锡及其辩护人提供的章国锡在侦查机关审讯时受伤这一线索提出相应的反驳证据,无法合理解释章国锡伤势的形成过程,其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侦查机关获取章国锡审判前有罪供述的合法性,故章国锡审判前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关于章国锡案一、二审审理情况,参见苏家成、俞露烟:《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适用》,《人民司法》2012年第18期,第61页以下。

[48]前引[45],第132页。

[49]艾佳慧:《中国法院绩效考评制度研究——“同构性”和“双轨制”的逻辑及其问题》,《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5期,第75页。

[50]关于司法行政化的内涵与表现,参见龙宗智、袁坚:《深化改革背景下对司法行政化的遏制》,《法学研究》2014年第1期,第133页以下。

[51]相关实证调研,参见王超:《排除非法证据的乌托邦》,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362页;闫召华:《“名禁实允”与“虽令不行”:非法证据排除难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年第2期,第187页。

[52]陈光中、郭志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若干问题研究——以实证调查为视角》,《法学杂志》2014年第9期,第16页。

[53]丹尼尔·J·凯普罗、吴宏耀评论:《美国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吴宏耀、陈芳、向燕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22页。

[54]王超:《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虚置化隐忧与优化改革》,《法学杂志》2013年第12期,第106页。

[55]结合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的分析,参见纵博:《证明力反制证据能力论》,《中国刑事法杂志》2014年第4期,第72页以下。

[56]前引[54],第107页。

[57]叶青:《庭前会议中非法证据的处理》,《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4年第4期,第134页。

[58]张军主编:《刑事证据规则理解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314页。

[59]陈瑞华:《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再讨论》,《法学研究》2014年第2期,第170页。

[60]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105页。

[61]胡红军、王 彪:《审判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若干疑难问题》,《法律适用》2014年第8期,第83页。

[62]林钰雄:《干预处分与刑事证据》,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26页。

[63]前引[27],第62页。

[64]关于“审判中心主义”的含义与理论依据,参见孙长永:《审判中心主义及其对刑事程序的影响》,《现代法学》1999年第4期,第93页以下。

[65]李昌盛:《违法侦查行为的程序性制裁效果研究——以非法口供排除规则为中心》,《现代法学》2012年第3期,第119页。

[66]纵博:《“非法证据排除第一案”二审的若干证据法问题评析》,《法治研究》2013年第5期,第118页以下。

[67]王 彪:《法院内部控制刑事裁判权的方法与反思》,《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年第2期,第79页。

[68]朱立恒:《刑事审级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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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15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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