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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中裁判文书公开问题的研究

发布时间:2017-03-01 11:20

  本文关键词:公开固然重要,说理更显公正——“公开三大平台”中刑事裁判文书公开之局限,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司法改革中裁判文书公开问题的研究

作者:王宵宵  发布时间:2017-02-21 16:04:16

    摘要:随着司法改革的逐步推进,我国法院系统已将裁判文书公开纳入了司法改革的一部分。这一举措可以说在完善审判公开、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公平正义、提升司法公信力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而利用网络这一载体来将裁判文书公开无疑是一种既经济又高效的方式。但在裁判文书公开改革与深化的进程中,如何平衡公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公众监督权与司法独立权之间的关系,是我们亟需面对的问题。本文从裁判文书公开的目标,裁判文书公开的利弊来做简要分析。

    关键词:裁判文书;司法公开;民主;监督权

    裁判文书公开是指法院通过一定的途径将自己做出的各类法律文书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早在裁判文书公开之前我国就有司法公开的规定。根据我国诉讼法的规定,所有案件一律公开宣判。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以法定形式公开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取或统计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允许社会成员通过查询、阅览、复制、摘录、下载等方式予以充分利用。[徐刚勤. 论诉讼裁判文书公开[J]. 现代妇女(下旬),2014,07:97-98.]所以说司法公开这一规定是包含审判公开和司法信息公开的。而裁判文书作为司法信息,是理所应当公布于众的。然而,裁判文书公开的同时势必会触犯案件当事人的隐私,公开后是否能找到一个平衡点既让公众了解到案情,同时也能合理的保护到当事人的隐私,还很难得出结论。[李傲然. “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三个隐忧[J].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4,03:121-126.]同时裁判文书的公开必然会得到社会公众和媒体的评价,这种来自舆论的压力是否会使司法机关在接下来的工作中受到制约,甚至干预到审判的独立性。这些都是裁判文书公开后会附带的问题。

    一、裁判文书公开的目标

    任何一项制度的推行必有其想要达到的目标。而裁判文书在网络上公开对于我国司法制度的完善能够带来怎样的推动作用还要等推行一段时间后才能下决定。但其原始的出发点笔者认为大致可分为以下几方面。

    (一)保障公民监督权

    裁判文书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书面记录,集中反映了司法权运作的全过程,而司法权本质上也是国家权力,它的运行过程应受到人民的监督。裁判文书公开属于非公共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它首先就是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来回应司法民主的要求。由于司法权力运作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人民不可能直接参与到审判中,那么就需要保证人民对权力运作者的知情,才能对权力的行使进行有效监督和评价,只有对知情权保障才能处使公民的监督权得以实现。因为裁判文书记载了案件的审判过程,当事人和公众的关注能够给裁判者隐形的舆论压力,使得裁判者难存徇私和腐败的空间,,保证了法官的中立地位,与此同时外界的监督要求他不得擅断,而是要严格按照诉讼程序和时限推进审判过程,并认真听取双方的意见,尽可能尽职尽责、客观全面地分析案情,以理服人,将对证据分析论证、采信与否的理由说明,将辩诉双方的意见、双方观点采信与否的理由都要反映到裁判文书上,不偏袒,不回避问题做出公正的判决。

    (二)增强群众对司法程序的了解

    一直以来我国审判程序对公民来说都是神秘和庄严的,虽然审判制度是公开的,但是很多司法机关考虑到安全、场地大小等问题都拒绝群众参观审判的过程。即使可以观看的审判案件,也很少有人愿意花人力物力去关注。关注的人除了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以外只有很少一部分。大部分公民在自己涉及到法律问题时仍然还要请教律师、法官等工作人员,而且据调查大部分公民对司法程序都不了解,司法机关还须要有专门的人员为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咨询的服务。这虽不能定义为是司法资源的浪费,但如果将裁判文书在网络上公开,公众利用网络这个平台能更真实、详细的了解到审判的程序和内容,这也是对司法审判相关知识进行的一种普及,将裁判文书上传到网上后,群众可以随时随地很方便的对其进行了解,不失为一种节约司法资源的方法。

    (三)促进审判结果的公平公正

    这一方面也是笔者认为裁判文书公开最为重要的目标。对于当事人和公众而言,裁判文书公开使得当事人和公众能够对整个审判过程、判决理由和结果有深入的了解。当事人和公众有机会查阅与自身案件类似的裁判文书,了解本案和其他类似案件之间在认定事实、采纳证据和适用法律上的不同,确定法院在审判中恪守中立和尽职,从而消除对法院审判的误解和怀疑,增强当事人和公众对审判的接受程度和信任。[韩文江. 公开民事裁判文书中个人信息的识别与保护[J]. 法律社会学评论,2014,00:147-159.]而对于法院和法官而言,裁判文书体现着法官审判业务的水平,文书的公布促使法官要不断提高判案素质和裁判文书的说理水平,认真将案件的事实判断、法律适用的推理过程展示出来,确保当事人和一般公众能够被说服和理解;公开典型和优秀的裁判文书,还能使其他法官有机会学习其中的审判思路,不断提高审判能力;裁判文书还是一般公众了解法院的一扇窗口,提高裁判文书公开的水平和裁判文书的质量,能够使公众增加对司法的信赖和认同,从而更好地实现司法公平公正。

    二、裁判文书公开的弊端

    从哲学的角度来看,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裁判文书公开的积极作用是显而易见,如加强司法监督、预防和遏制司法腐败、促进公平正义等等。但裁判文书在公开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与其他利益发生冲突。如何在它们发生冲突时,最大限度地平衡其利益成为裁判文书公开进程中的一个难题。

    (一)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

    裁判文书公开虽然是民权控制审判权的努力,公开范围越大越能制约审判权。[李友根. 裁判文书公开与当事人隐私权保护[J]. 法学,2010,05:126-134. ]但从根本上说,无论民事与刑事、行政领域,公开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不被司法权所侵害。如果说由于裁判文书的公开而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那么公开这一制度的意义就需要被衡量了。毕竟牺牲一部分人的权益来维护另一部分的权益,这种对抗本身就会产生很多不稳定的因素。作为国家机关推出的一项制度,它的积极意义一定要强于消极意义的,否则这项制度难以持久的推行,也难以被社会大众所接受。裁判文书的公开一方面保护了公众的知情权,法院对于社会大众提供了一个开放性的平台,能够让公众方便的了解到司法信息;而另一方面,裁判文书势必将作为一个载体将当事人的相关信息透露出去,当事人的隐私权和社会大众的知情权同样作为法律所要保护的对象,两者如何取舍,或者在这两个权利是否能够找到一个平衡点,是我们要关注的最主要的问题。

    (二)公民监督权与审判独立的冲突

    裁判文书的公开有利于公众监督司法权的运行,预防和遏制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但是裁判文书公开带来的“民意”有时却可能绑架审判,使司法权的运行陷人困境。[孙万怀. 公开固然重要,说理更显公正——“公开三大平台”中刑事裁判文书公开之局限[J]. 现代法学,2014,02:42-53.]近年来“民意审判”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到法官的独立办案,从而影响到司法独立权的行使。我国采取司法独立的原则,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审判结果的公平公正。但如果说将裁判文书公开,那么公众的监督权将进一步实现。但来自社会舆论的压力对审判结果也必将产生影响,公众能否会用理性的思想来分析案情,是否对案件的态度一视同仁,这些问题都很难给出确定的答案。近年来发生的药家鑫案和徐岐彪案的审判结果不难看出社会大众和媒体的干预的影子。如果药家鑫案的社会影响没有事实上发生的那么广泛,依照徐岐彪的犯罪情节对其判处死刑未免显得法律有些过重,然而正是由于药家鑫案的影响,对徐岐彪也判处了死刑。虽然这样的审判令社会大众一片叫好,但被舆论影响的审判结果是更符合民意还是打破了法律原有的严谨性,这些都需要进一步的衡量。

    (三)对于司法工作人员施加的压力过大

    将裁判文书公开是一个庞大的工程。我国每个基层法院每年所要处理的各类案件的数量都是非常庞大的,在处理案件的同时又要将裁判文书分类,上传到相关的网站,同时要对其进行定期的更新和整理,裁判文书的公开无疑又加大了司法工作人员的工作量。[李崇. 裁判文书上网公开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5.]同时,民众对法官审判的观注一定会由于裁判文书的公开而大大提高。但是,群众中大部分不是业内人士,不会在关注审判结果之前熟悉相关的法律知识,比如说在面对类似的案件,由于区域规定的不同而导致审判结果的差异,这种相对的“不公平”就很难保证能给每一位群众一一的解释。久而久之,民众就会对法律产生怀疑。这些相关问题在裁判文书公开时,定会伴随而产生。

    三、裁判文书公开的标准

    (一) 裁判文书公开的范围。

    笔者认为裁判文书应该全部公开。裁判文书公开的目标在前文已经陈述,其主要目的无疑是让公民对司法程序有所了解,对司法机关进行监督从而促使审判结果公平公正。如果说让裁判文书有选择的公开,法院将有争议的、社会舆论较大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最初的目标将无法实现,公开也不会产生本应该有的效果。[陶枫. 论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开[D].浙江大学,2013.]当然,对于严重侵犯当事人隐私权的案件可以对其进行技术处理,这样可以适当缓解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侵犯。同时,笔者认为应该对质量高、社会影响重大案件的裁判文书应该通过案例选登、报刊刊载等方式重点公开,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作用,促进司法程序和实体的正义实现。[傅郁林. 民事裁判文书的功能与风格[J]. 中国社会科学,2000,04:123-133+207.

    ]

    (二)隐私权的保护

    在公开的过程中应当将信息进行分类,对可以进行公开的案件的内容进行分割,将隐私部分进行技术上的处理;对于实在不便公开的案件,如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可以选择将其保密,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在具体操作细节上,能直接识别出当事人身份的信息需要保密,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等,对于其他通过这些数据信息能够把当事人直接或间接地辨认出来,不论是单个的还是集合的,也不论是主体自己显示的,还是他人通过一定方式推演出来的,也应该将其处理掉,使其不再具有某个人的特征,尽可能保护到当事人的隐私。

    (三)裁判文书公开的媒介

    我国法律规定,所有案件一律公开宣判。由此可以看出司法审判的内容从一开始就是公开的,目的是接受社会大众的监督,做出更公正合理的裁判。裁判文书的网络公开可以使这一制度得到进一步的深化。但网络公开的难度和现实公开是有差异的。案件在开庭审理时,允许民众去旁听,从而能够保障审判信息的真实性,同时了解审判内容的方法也是单一和明确的。但将裁判文书在网络上公开这一举措,势必在信息内容的真是性上打了折扣,很多群众所看到的资料都不能保证是第一手的。所以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将案件的裁判文书的有条理的按类别或者是时间上传到专业制定的网站上,让社会大众信服在网上所看到的的裁判文书是真实的,可以相信的,同时要保证网站的检索系统是能够方便广大群众前来查阅的,如果网页设计的过于复杂繁琐,或者说检索案件的地方很难被大众所发现,对于查阅裁判文书的人来说无法了解到裁判文书的内容,那这样的公开就只能算是形式上的公开,没有实质的意义,不能起到其应有的作用。

    (四)裁判文书公开的类别

    通常而言,裁判文书可以分为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从效力上看,裁判文书也可分为发生效力的裁判文书和未发生效力的裁判文书。而调解过程中,法官的角色是“当事人之间自由形成合意的促进者”,调解书的形成主要是当事人对各自权利的让渡妥协,只要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社会道德即可,其不包含法官对案件处理的判断,因此并不具有引导教育社会公众的价值。[伍晓毅. 民事裁判文书公开制度的完善[J].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2015,01:99-103.]因此在法律层面上也就没有宣示价值,对其公开也就不必要了。同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法官仅仅对其是否有规避法律的行为进行审查,撤诉裁定书中也不包含法官对案件处理的判断,因此对其公开也没有必要。同样的,对于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如果过早的将其公开,必然会引起社会舆论对审判结果的影响,导致重审,改判及其他后果。

    从以上研究可以看出裁判文书公开已成为推动整个司法改革的重要制度,它的功能是保障公民监督权,增强公民对司法程序的了解,从而促进审判结果的公平公正。最高人民法院频频发文对此进行专项规定,体现了人民法院将司法透明化、民主化进行到底的决心和对这一制度寄予的厚望。但考虑到裁判文书公开所带来的价值冲突,我国在推行这一规定的同时不仅要注重民主和人权保障价值,同时应当细化规定,建立相应的配套制度,找到权利的平衡点,使司法制度进一步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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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石凯. 我国裁判文书公开的检视与完善[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4.

    [5]陶枫. 论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开[D].浙江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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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李崇. 裁判文书上网公开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5.

    [9]梁薇. 裁判文书公开问题研究[D].辽宁大学,2012.

    [10]李友根. 裁判文书公开与当事人隐私权保护[J]. 法学,2010,05:126-134.

    [11]孙万怀. 公开固然重要,说理更显公正——“公开三大平台”中刑事裁判文书公开之局限[J]. 现代法学,2014,02:42-53.

    [12]伍晓毅. 民事裁判文书公开制度的完善[J].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2015,01:99-103.

责任编辑:王海燕    

文章出处:林甸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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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46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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