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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筑施工领域劳动法适用报告

发布时间:2020-05-05 03:27
【摘要】:在建筑施工领域中,总承包方将工程转包、分包给多个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工程之后继续转包、分包,即使在中间环节上一发包方在合同中约定禁止承包的建筑施工企业对承接工程转包或者分包,但是实践中承包方往往在利益驱动等各种原因下将工程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虽然我国建筑法对此违法分包行为做了禁止性规定,但是实践中情况并不乐观,建筑施工领域中劳动争议的矛盾仍旧突出。我国劳动法中,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承包人并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而现实中,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承包人又是联系劳动者和用工主体的纽带,这就使得立法与实践相互脱离,实践中招用劳动者的承包人大多为个人。自然人或者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不能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雇主,这也是直接导致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的原因之一。此外,劳动者多为农民工团体,人数众多,法律意识淡薄,一旦其招用劳动者的自然人雇主未遵照其口头约定发放工资报酬,劳动者的权益便很难得到保障,而恶劣的工作环境及不规范操作等带来的工伤问题在建筑施工领域也是一个问题。因为建筑施工领域中的自然人雇主主体不适格,使得按照一般的逻辑其完全排除了对劳动者和自然人雇主双方适用劳动法。但是,不能只是根据劳动关系从属性标准去判断劳动者与违法转分包的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对于特殊的劳动关系,不能在排除劳动法的适用之后简单认定为其民法调整的范畴。面对地方司法裁判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不统一,国家应该通过立法或者通过司法解释对此类问题进行明确的规范性指导解答,采用比照适用劳动法以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同时明确在哪些方面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在关于劳动者权利的各项内容里进行明确,类似于最低工资、工作时间、工伤赔偿、职业保护等劳动基准问题上明确规定,遵从法律最低标准。
【学位授予单位】:华中科技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7
【分类号】:D922.5;D927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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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49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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