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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雇主对雇员的安全保障义务

发布时间:2020-05-20 09:33
【摘要】:安全保障义务兼具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的属性,且法定标准为最低标准,当事人只能约定更高标准的注意义务。在实践中,雇主安全保障义务的判定可依据可预见性理论、危险控制理论、信赖关系理论和风险与收益相一致理论。根据这些理论,雇主安全保障义务的时间范围是整个雇佣活动期间,雇主安全保障义务的空间范围是包括上下班途中和雇佣场所内。 一般情形下雇主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包括雇佣场所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和上下班途中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雇员再选任雇员情况下、一雇员受雇于众雇主和雇主对于雇员因同伴雇员致害这三种特殊情形下雇主对雇员安全保障义务的义务承担又呈现出各自的特点。如果雇主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则应承担责任,具体包括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限制或减免责任的事项包括不可抗力、雇员自甘风险、雇员的过错和非雇佣期间。归责遵循过错推定原则。 基于立法的不完善和理论研究的不充分使得何为雇佣关系这一基本问题尚存争议,以及对于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安全保障义务的限度、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法律更是没有相关的规定。法律上应明确雇主对雇员的安全保障义务和通过制度设计促使雇主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前者包括明确雇主对雇员安全保障义务的内涵和外延和明确雇主对雇员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后者包括对雇主的赔偿责任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和设立雇主责任险。
【学位授予单位】:苏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2.5;D92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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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张新宝,唐青林;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J];法学研究;2003年03期



本文编号:2672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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