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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之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20-06-10 06:41
【摘要】:《劳动法》引入辞退制度,用人单位享有在法定情形下单方辞退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单方辞退权分为过错辞退、无过错辞退、经济性裁员。无过错辞退权指劳动者不存在过错,基于情势变更原则理论允许劳动合同变更或解除,尤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条款为显著。从劳动者有无过错进行单方辞退权的分类,经济性裁员划归无过错辞退类别毫无疑问。因企业产生经营困难必要裁掉法定数量的员工即为经济性裁员,同样基于情势变更原则理论。经济性裁员条款偏重多数人的集体解雇,“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条款着重个别劳动者的辞退。我国无过错辞退制度设计不同于大部分国家,大部分国家将情势变更原则应用于经济性裁员,而我国将这理论同时运用经济性裁员与无过错辞退。经济性裁员条款在各国劳动法律体系中均有体现,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条款为我国特有。无过错辞退制度,立法选择辞退事由、提前通知、法定补偿三种措施,三种措施中选用为大多数国家的选择。我国“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条款制度设计包含正向许可及反向禁止。如此严格条件下,企业的辞退机制受到不小的影响。企业单方辞退制度不单单涉及企业的用工自主权权,同时也关乎劳动者的就业权。在解雇保护居高不下的背景下,如何灵活企业用工自主权成为热议话题。《劳动合同法》框架下,寻找企业灵活用工的突破口。“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条款便是我们所求。导论部分展示学界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条款的学理及适用标准不同看法,并对学界关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条款的要件逐一进行梳理,从而对论文的主题有初步的理论铺垫。本文总共分为三章。第一章主要是以2013-2017年司法案例为研究对象。从时间方面来看,“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案例逐年增加;从地域来看,“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案例多发生于东部地区。从案件类型来看,“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案例不仅仅局限于法定客观情形,此外还有组织架构调整、业务调整、技术革新、企业改制等其他类型;从法院审判标准来看,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条款的要件为探讨的角度,梳理实务界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条款的不同理解。第二章,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条款的学理依据展开,围绕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标准是否采用严格解释说或宽松解释说。再者,通过展开学界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要件的不同理解探讨该条款学理上的争鸣。最后,从无过错辞退制度的发展、情势变更原则的运用及程序设定进行域外立法之比较,借鉴与反思“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条款制度设计。第三章,通过以上理论和实践的总结,对我国“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条款的适用标准提出建议。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5

【参考文献】

相关博士学位论文 前2条

1 王皎皎;解雇保护制度研究[D];吉林大学;2010年

2 李国庆;解雇权限制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本文编号:2705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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