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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砖国家劳动仲裁裁决效力模式研究

发布时间:2020-06-18 02:39
【摘要】:随着金砖国家合作机制的形成和不断深化,金砖国家在诸多方面都取得了协同发展、合作共赢的成绩。目前,将“劳工和就业”作为可探讨的新合作领域之一。金砖各国均重视对劳资和谐关系的维持和劳动者合法利益的保护,在劳动领域具有共同理念,存在着共同利益,可加强对劳动法律的分享与交流。有必要重视金砖国家劳动法律制度的研究,其中对劳动争议解决方式的研究对于有效避免和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和谐的劳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劳动争议仲裁作为金砖国家解决劳动争议的共有手段之一,受各国价值理念不同的影响,在解决劳动争议中扮演重要但有差别的角色。研究金砖国家劳动仲裁裁决效力模式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在于有利于金砖国家投资者充分了解和忠实遵守金砖各国劳动法律,正确选择及运用劳动仲裁解决劳动争议,又利于金砖国家之间相互借鉴与协调劳动仲裁制度和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深化在劳动领域的合作与交流。本文主要采取比较分析法、规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实证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金砖国家劳动仲裁裁决效力模式进行了较深入、系统的研究。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由六个主体部分构成。第一部分“关于劳动仲裁裁决效力模式的若干基础理论问题”,探讨了“劳动争议的仲裁解决”、“劳动仲裁裁决效力”和“劳动仲裁裁决效力模式”等基础理论问题,认为劳动仲裁裁决效力包括终局力、既判力和执行力;指出因各国劳动法的基本理念及法律文化传统的不同,劳动仲裁裁决效力各异,形成不同模式;提出主要以效率与公平等目标衡量不同模式。第二部分“中国采取的‘仲裁裁决前置’模式”,研究了中国现行劳动法律的规定,提出中国采取的模式为“仲裁裁决前置”模式,指出中国的劳动仲裁裁决具有“非自愿性”和“前置性”特征,提出该模式下争议处理程序繁杂冗长、效率低下、亟待反思与重构。第三部分“巴西和印度采取的‘或裁或审终局’模式”,分析了巴西和印度劳动法律的规定,指出巴西和印度采取的模式为“或裁或审终局”模式,认为在巴西和印度,劳动仲裁裁决可经当事人自由选择,为终局裁决,具有“自愿性”,认为该模式尊重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但不足在于对劳动争议一概论之、未作区分。第四部分“俄罗斯和南非采取的‘部分争议仲裁终局’模式”,探讨了俄罗斯和南非劳动法律的规定,认为俄罗斯和南非采取自愿仲裁和强制仲裁相结合的方式;指出俄罗斯和南非根据劳动争议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做法,法律仅对某些关系到公共利益或其他特定领域的争议规定必须采取强制仲裁方式;认为不论自愿仲裁还是强制仲裁,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效力;“部分争议仲裁终局”既尊重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又体现了国家特定情况下为了公共利益而采取的直接干涉政策。第五部分“金砖各国三种模式的比较”,比较分析金砖国家三种效力模式,指出三种模式各有优势与不足,认为三种模式中的最佳模式乃“部分争议仲裁终局”模式,提出金砖各国可依“部分争议仲裁终局”模式为参考完善各自的模式。第六部分“金砖国家间劳动仲裁裁决效力模式的协调”,研究了金砖国家间协调效力模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认为金砖各国在此领域有共同利益诉求、有合作前景,探讨了金砖国家间进行协调应遵循的原则、可参考的模式,提出了相互协调的实现途径。本文的主要结论是:“部分争议仲裁终局”模式为金砖各国三种模式中的最佳模式;金砖国家间应对劳动仲裁裁决效力模式予以协调。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7
【分类号】:D9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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