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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集体合同主体制度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0-08-08 13:54
【摘要】:集体合同主体制度是集体合同制度中最基础、最根本的制度。然而,在我国,立法的不完善和实践经验的缺乏导致集体合同主体不能有效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影响集体合同的实施效果。因此,如何合理与有效地解决集体合同主体存在的问题将有助于完善我国集体合同制度。 本文将从四个部分着手阐述对集体合同主体制度的完善。第一部分阐述了集体合同主体制度的基础理论。其中,研究最为深入的当属德国学者的一些观点:以辛茨海默为代表的“团体理论”;以罗特玛为代表的“代理理论”;而以沃布林为代表的“组合理论”。在我国,以这些理论为基础,一些学者也提出了一些具有创设性的观点和看法。例如,孙德强和沈建峰共同提出的“工会与劳动者同一说”;常凯提出的“劳动者和工会共同主体说”。本文赞同集体合同劳方主体的认定适用“团体理论”,而集体合同资方主体的认定适用“组合理论”。 本文的第二部分就着重分析了我国集体合同主体在立法和实践领域的现状。尽管立法对其有一定程度的规定,但依然存在不少的问题。例如,工会缺乏独立性、雇主协会缺位、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规定不完善等。而在实践领域,集体合同主体也面临着自身建设不足、经济环境不景气和政府过多干预等来自内外部的影响。 为了合理有效地解决我国集体合同主体存在的问题,就需要借鉴域外的相关经验。本文的第三部分就介绍了域外的相关立法经验和实践经验。在立法方面,保持工会政治和经济上的独立、组建具有代表性的雇主协会、明确各方主体在集体谈判前、集体谈判中以及集体谈判后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规定等都为我国立法的完善提供了帮助。在实践方面,西方国家的工会通过改革自身的组建和创新谈判机制应对入会率下降的问题;雇主和雇主协会通过改造自身形象和转变职能应对工人的抵制运动和影响力下降的问题。 本文的第四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集体合同主体制度的一些建议。例如,在立法方面,保障工会独立的法律地位、明确雇主协会的法律地位、完善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强化各方对其法律责任的承担等。同时,在实践中,需要通过加强工会的自身建设、提高劳动者的参与热情、保证政府职能的归位和改变雇主对集体合同的传统认识、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雇主协会,以突破其面临的现实困境。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2.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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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85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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