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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侵权损害赔偿——以保定金盛公司医保纠纷案为例

发布时间:2021-02-22 14:42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纠纷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在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有纵向的管理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社会法调整。但长此以往容易被人忽略的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仍然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在民事主体权益受侵害之虞亦可以寻求民法上的救济,用人单位是否承担劳动法上的责任与其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应当进行不同的考察,公法上的责任承担不能免除私法责任。用人单位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劳动者可直接请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文章来源】:怀化学院学报. 2020,39(06)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一)保定金盛管业有限公司与崔某某医疗保险待遇纠纷案
    (二)争议焦点
二、用人单位未缴纳职工医保适用侵权法的必要性
    (一)明确用人单位所承担的责任性质
    (二)弥补社会保险纠纷救济方式单一的不足
三、用人单位未缴纳职工医保适用侵权法的可行性及路径
    (一)职工所受损失系侵权法领域的纯粹经济损失
    (二)未缴纳医保侵权的民法适用及构成要件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使用损失的界定及其侵权损害赔偿[J]. 刘乃贵.  法学. 2019(04)
[2]试论我国侵权领域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认定标准及类型化[J]. 蔡文灿,林耀昌.  海峡法学. 2017(02)
[3]未以真实身份信息就业的养老保险损失责任承担[J]. 杨军.  人民司法. 2014(18)



本文编号:3046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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