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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三方就业协议后大学生的权益救济

发布时间:2022-02-16 12:57
  三方就业协议制度在我国大学生就业工作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诸多问题缺陷也随之暴露,尤其在签订三方就业协议后,用人单位单方违约,毕业大学生的权益救济显得十分捉襟见肘。用人单位单方违约造成的后果不仅仅是协议不能履行,还有花费的成本、诸多就业机会的流逝等损害;而被违约的大学生仅能通过请求支付违约金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赔偿范围十分有限,远远无法弥补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即使诉诸于司法机关,司法机关通常将此类纠纷简单地定性为民事纠纷,更是让大学生维权救济之路愈加艰辛,权益难以得到全面保障。本文将从就业协议主体之一的用人单位入手,分析其在就业协议履行过程中的具体违约行为,以及违约行为给毕业大学生造成的损害,通过各类损害后果的确定量化,以期能给毕业生更全面充分的救济支持。一方面用人单位不履行,赋予毕业生请求继续履行的救济方式;另一方面,在不能实现继续履行的情况下,依据损害后果的确定量化,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足额的损害赔偿,以实现就业权益的全面保障。 

【文章来源】:苏州大学江苏省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59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问题的提出
二、救济困境的成因
    (一)协议性质界定不清,法院适用规则混乱
    (二)违约金条款数额标准不一,赔偿损失有限
    (三)协议内容简略,各方主体权利义务不对等
三、用人单位的违约行为形态
    (一)客观不能履行
    (二)主观拒绝履行
    (三)协议内容的单方变更履行
        1.迟延接收
        2.调岗降薪
四、用人单位违约对大学生造成的损害
    (一)财产损害
        1.成本投入
        2.履行利益
        3.政策优惠补贴
    (二)非财产损害
    (三)就业机会的损失
五、大学生被违约后的权益救济
    (一)就业协议的性质认定
        1.经验借鉴
        2.依据内容对就业协议性质作类型化区分
    (二)被违约后三方就业协议的继续履行
        1.明确继续履行的适用范围
        2.影响继续履行适用的其他因素
    (三)替代继续履行之损害赔偿
        1.违约损害后果的具体量化
        2.损害赔偿责任的减轻规则适用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不当解雇的损害赔偿责任[J]. 景艳,罗勇.  广西社会科学. 2018(12)
[2]论雇主不当解雇雇员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责任[J]. 马天.  攀枝花学院学报. 2018(03)
[3]法社会学视域下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困境与超越[J]. 蒋华林,何少群.  经济与社会发展. 2017(05)
[4]论免于失业的权利[J]. 钱叶芳.  法商研究. 2017(04)
[5]我国劳动关系解雇制度的自治与管制之辨[J]. 董保华.  政治与法律. 2017(04)
[6]预约合同的法律构造与效力认定[J]. 焦清扬.  社会科学. 2016(09)
[7]困境与重构: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以实质性解决纠纷为视角[J]. 程立武.  法律适用. 2016(02)
[8]论不当解雇之临时救济措施[J]. 罗勇.  法学评论. 2015(03)
[9]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法律属性探究[J]. 邵元飞.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02)
[10]预约合同若干问题研究——我国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述评[J]. 王利明.  法商研究. 2014(01)

博士论文
[1]劳动合同不履行及其法律效果研究[D]. 王凯.吉林大学 2009

硕士论文
[1]论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救济方式之适用[D]. 王华荣.苏州大学 2018
[2]我国大学生就业协议法律问题研究[D]. 陈雨菡.海南大学 2016
[3]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解除僵局及法律救济[D]. 李昀昀.西南财经大学 2011
[4]大学生就业协议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D]. 王冬梅.吉林大学 2010
[5]《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 罗胜利.中国政法大学 2009



本文编号:3628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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