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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支付补偿,可否要求解除竞业限制义务并索要补偿

发布时间:2022-02-20 09:55
  <正>小保:我于2018年7月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经理秘书,2019年12月,岗位调整为经理助理,月工资1万元,双方签订了《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我离职后24个月内不得进入与该科技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或以任何方式为其服务,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该科技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但协议中对我在竞业限制期间的经济补偿未作出约定。2020年9月10日,我离职后从事其他职业,并请求科技公司按月支付给相应的经济补偿,但被拒绝。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该公司按月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或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蒋一诚 

【文章来源】:就业与保障. 2020,(21)

【文章页数】:1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制度法律分析[J]. 郭书琦.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21(19)



本文编号:363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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