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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下网络出行平台与司机之间用工法律关系研究

发布时间:2023-10-27 20:57
  随着科技的进步,互联网与传统行业相结合,促进了智能生活的实现,可以说“互联网+”模式几乎已经发展到各个领域,在此背景下共享经济逐渐发展起来。就中国来看,共享经济在短短几年中几乎渗透到各个领域,如滴滴出行、Uber为代表的交通共享,百度、微博等在知识信息领域的共享以及闲鱼、转转等物品共享等。与此同时,一种新型用工形式“平台+个人”劳务共享模式也开始产生。从网约车领域来看,从2012年起网约车在我国开始起步,短短几年时间便成为了大多数人日常出行的首选,但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最突出的问题便是网络出行平台和司机之间用工关系问题。因为多数网约车司机与平台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用工灵活性较高,不能保障其应有的合法权益,并且当网约车产生相应交通事故侵权时对于侵权责任人的认定也存在争议。而前述问题解决的前提便是网络出行平台与司机之间用工关系的认定。但现如今我国立法层面关于该问题的认定并没有明确具体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也会出现众多裁判结果相反的现象。因此,笔者通过分析共享经济的特点和用工模式,从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劳动关系认定理论出发,对于共享经济下网络出行平台和司机之间用工关系的认定...

【文章页数】:29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网约车的定义及作用
    一、网约车的定义
    二、网约车的作用
第二章 网约车模式的理论基础——共享经济
    一、共享经济的内涵及成因
        (一)共享经济的内涵
        (二)共享经济的成因
    二、共享经济的发展现状及优缺点
        (一)共享经济的发展现状
        (二)共享经济的优缺点
        (三)共享经济理论下网约车行业的发展及问题
第三章 网络出行平台与司机法律关系认定现状及争议
    一、我国网络出行平台与司机法律关系认定的现行规定与不足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出租车行业健康发展指导意见》分析
        (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分析
    二、我国网络出行平台与司机之间用工关系认定之争议
        (一)劳动合同关系说与非劳动合同关系说
        (二)雇佣合同关系说
        (三)居间合同关系说
    三、国外对网约车法律关系认定及借鉴
第四章 网络出行平台与司机用工关系界定之建议
    一、共享经济下新型用工形式的认定方法
        (一)当前我国劳动关系的认定
        (二)新型用工形式下劳动关系的认定
    二、网约车用工关系之界定建议——类型化分析
        (一)重资产模式下的网约出租车
        (二)轻资产模式下的网约出租车
    三、网约车用工关系衍生问题之解决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385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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