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理事同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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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理事同知是清政府基于清代八旗驻防制度和旗民二重体制而设立的官职,专门负责处理旗人、民人之间的诉讼事件。理事同知最早设立于直省八旗驻防地区,是地方佐贰官。后随着边疆地区民人增多,东北、蒙古地区也设立理事同知,作为地方上的主管一方的官员。理事同知的办事机构为理事厅,是地方上的一个衙署,而东北、蒙古地区的理事厅则转变为地方上的一种行政建置,类似于州县。由于理事同知主要负责解决旗、民争讼事件,沟通旗、民两大管理系统,所以清政府对理事同知的铨选、考核要求严格。地方上的理事同知主要行使司法职能,如审理涉及旗人的户婚田土和命盗案件,负责缉捕逃人、羁押犯人和参与尸检。此外还有部分行政职能如编查户口、管理粮务、翻译清文、管理军械弹药等。东北、蒙古地区理事同知除了负责旗、民争讼、缉捕盗匪、查禁赌博等司法事务之外,还有征收地方钱粮、发放八旗驻兵粮饷、发银生息等职责。清末随着东北、蒙古地区的民人管理系统逐步完善,理事同知开始向抚民同知转变,逐渐消失在历史舞台上。本文分别从理事同知的设立缘起、办事机构理事厅、理事同知的地位、铨选、考核、职能和演变等各个方面分章节进行了研究,希望能够让人对理事同知一职有着更全面的认识。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理事同知设立的缘起。第二部分:理事同知的办事机构理事厅。第三部分:理事同知的地位、铨选与考核。第四部分:理事同知的司法职能与行政职能。第五部分:理事同知的演变与意义。
【关键词】:清代 理事同知 理事厅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K249
【目录】:
- 摘要5-6
- abstract6-8
- 前言8-10
- 第一章 设立缘起10-17
- 一、八旗驻防制度10-12
- 二、旗民二重体制12-14
- 三、边疆地区民人的涌入14-17
- 第二章 理事同知的办事机构——理事厅17-24
- 一、直省八旗驻防地区的理事厅17-18
- 二、边疆地区的理事厅18-24
- 第三章 理事同知的地位、铨选、考核24-33
- 一、理事同知的地位24-26
- 二、理事同知的铨选26-29
- 三、理事同知的考核29-33
- 第四章 理事同知的职能33-42
- 一、理事同知的司法职能33-36
- 二、理事同知的行政职能36-42
- 第五章 理事同知的演变及其作用42-48
- 一、向抚民同知的转化42-45
- 二、理事同知的作用45-48
- 结论48-49
- 参考文献49-53
- 致谢5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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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66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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