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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业化下网络竞争法律规则适用研究

发布时间:2023-04-10 02:01
  竞争关系与竞争行为相辅相成,不可分离,竞争关系亦是竞争法的调整对象。跨界竞争的兴起对竞争关系的理论与适用构成了强烈冲击,反映到以平台为依托的互联网经济之中,体现为混业化特性,亦即互联网经济下的多平台化趋势对竞争法规则的挑战。互联网平台企业具有“经营者—监管者”的二重属性,倾向于利用其监管者身份加强其对在其平台进行活动的网络主体的锁定效应以服务于其经营者的营利目的,这极大提高了网络主体的转换信息成本。混业化的经营与竞争特性通过平台包抄加强了互联网平台企业的锁定效应,也增加了平台上网络主体转换平台时的转换信息成本。互联网经济下的混业化经营特征表现为“基础服务免费+增值服务收费+广告收入”的形式,这也导致原本在基础业务领域互不相干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之间产生了较为明显的竞争关系。并且,由于互联网经济是以平台为依托,平台的跨群体网络外部性不可避免地产生了。这一特性因可以加强平台企业的锁定效应而成为了互联网平台经营者进行混业化经营的催化剂。应对混业化经营的互联网经济背景,作为竞争法律部门的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采取不同的规制立场。具体说来,反垄断法方面,在当下以及今后的一段时期,由于排挤竞争...

【文章页数】:5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
    1.2 研究意义和目的
    1.3 研究现状
        1.3.1 国内研究现状
        1.3.2 国外研究现状
    1.4 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
2 互联网企业混业化趋势探微
    2.1 互联网企业的二重性
    2.2 互联网企业混业化经营的动因
        2.2.1 锁定效应对信息转换成本的加大
        2.2.2 多平台商业模式的要求
        2.2.3 跨群体网络外部性对混业的催化
3 混业化趋势下的竞争法律关系调整
    3.1 互联网经济下的混业竞争及其特征
    3.2 混业竞争关系作为竞争法调整对象的必要性
    3.3 司法实践中对混业竞争关系的认定
4.网络混业化竞争的竞争法适用的立场
    4.1 反垄断法规制的强化与谦抑
    4.2 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的显扬
5.混业化网络竞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思路
    5.1 限于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之探讨
    5.2 混业化下的“互联网专条”适用的具体分析
    5.3 正当性动态分析系统的构建——一般条款的适用理念角度
        5.3.1 经营者利益考量
        5.3.2 消费者利益及公共利益的衡量
        5.3.3 商业道德方面的判断
结论
参考文献
附录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致谢
个人简历



本文编号:3788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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