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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的民法定位

发布时间:2023-06-08 20:41
  人工智能的新风暴正在世界各地席卷开来。作为全球新兴产业的人工智能不仅改变着人们的衣食住行各个方面,而且也给我们带来前所未有的新奇体验。打开电视,智能AI主持人字正腔圆地播报新闻;走进商场大厅,VR体感游戏吸引大家驻足;聚焦比赛现场,Alpha Go Zero再次战胜世界围棋大师柯洁……这些让我们熟悉不过的场景全部都归功于“人工智能”。我们的生活仿佛按下了快进键,正在大步流星地飞奔向科幻小说里描述的奇妙世界。智能网联汽车、智能服务机器人、智能家居产品等等如雨后春笋般相继涌现出来,飞入寻常百姓家。放眼全球,首个机器人公民索菲亚在沙特阿拉伯诞生,谷歌的无人驾驶系统被界定为司机,人脸识别、语音助手等技术的不断完善,这些都让我们赞叹在科技的蓬勃发展带来社会日新月异变化的同时,也应该产生这样的理性思考,人工智能之于人类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存在。一种新生事物的出现,与之相伴随的是对已有制度的挑战与冲击。对于法学研究而言,新的政策、法律的颁布出台一定是建立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之上。制定人工智能的法律规范和伦理规则,既是社会发展需要,也是政策导向。针对人工智能这一新兴产业的崛起,为了更好的保护和发展新一轮...

【文章页数】:5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人工智能的内涵及其“智能”发展
    (一) 人工智能的定义
    (二) 人工智能的理论学派
        1. 符号主义
        2. 联结主义
    (三) 人工智能的“智能”发展
        1. 弱人工智能
        2. 强人工智能
        3. 超人工智能
二、人工智能的不同民法定位及其学说
    (一) 人工智能的不同民法定位
        1. 主体定位
        2. 客体定位
    (二) 人工智能民法定位的不同学说
        1. 主体肯定说
        2. 主体否定说
三、人工智能民法定位主体说的理论不足
    (一) 人工智能民事主体说的局限性
        1. 颠覆主客体二分法的研究范式
        2. 人工智能发展阶段存在的认识误区
        3. 我国现行的民事主体
    (二) 人工智能民事主体的非适格性
        1. 人工智能的民事权利能力的非适格性
        2. 人工智能的民事行为能力的非适格性
        3. 人工智能的民事责任能力的非适格性
四、人工智能民法定位客体说的现实意义
    (一) 人工智能民事客体说的合理性
        1. 民事客体的内涵及类型
        2. 人工智能归属民事客体“物”之范畴
    (二) 人工智能民事客体说的可行性
        1. 遵循“人类中心主义”原则
        2. 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的必要前提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作者简介



本文编号:3832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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