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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游戏网络直播画面的版权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4-03-25 01:37
  电子游戏直播的发展在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也引起了利益分配和保护的需要。对此,应先明确电子游戏直播画面的可版权性与归属。一方面电竞游戏整体画面与体育比赛画面一样,反映的是人与人的竞技而不是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的内容,不能构成作品,其中只是零散游戏元素可以构成作品。电竞直播者无论是个人还是电竞赛事组织者,其添加的解说、镜头切换等内容都不具有独创性,不能使电竞直播画面构成作品,但可以构成录像制品,邻接权归属于直播者。另一方面,非电竞类游戏直播画面实质上就是游戏整体画面的一部分,具有独创性,属于类电影作品,应归属于游戏开发商。直播者对非电竞类游戏的操作可以构成表演,享有表演者权。在此基础上,分析版权人是否有权对电子游戏直播画面进行规制。未经许可的游戏直播是对游戏开发商“应享有的其他著作权”的侵犯,并不能构成对游戏中作品的合理使用。据此应完善游戏直播版权机制,通过完善立法、规范法律适用、制定行业规则以及构建版权许可平台来应对当下游戏直播市场频发的侵权案件,以期促进游戏直播市场更为规范高效的运行。

【文章页数】:48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1.国内研究现状
        2.国外研究现状
    (三)研究方法与创新
一、电子游戏网络直播画面的组成与分类
    (一)电子游戏直播画面的组成部分
        1.电子游戏整体画面
        2.游戏整体画面之外的直播内容
    (二)电子游戏直播画面的分类
        1.电竞直播画面与非电竞直播画面
        2.电竞赛事画面与个人直播画面
二、电子游戏直播画面的可版权性与权利归属
    (一)电子游戏直播画面与版权法的关联
    (二)游戏直播中游戏整体画面的可版权性
        1.电子游戏整体画面的独创性
        2.电子游戏整体画面的可感知性
    (三)游戏整体画面的作品类型
    (四)直播中的游戏整体画面版权归属
        1.游戏玩家可享有邻接权
        2.游戏开发者享有版权
    (五)游戏整体画面之外的直播内容的可版权性及归属
        1.个人游戏直播添加的直播内容不具有独创性
        2.电竞赛事直播添加的直播内容不具有独创性
三、电子游戏直播画面的权利规制
    (一)游戏直播行为的合理使用判断
        1.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
        2.美国的合理使用判断标准
    (二)未经许可的游戏直播行为侵犯的版权类型
        1.游戏直播与信息网络传播权
        2.游戏直播与广播权
        3.游戏直播与表演权
        4.游戏直播侵犯作者兜底性质的著作权
四、完善游戏直播版权机制的建议
    (一)完善立法
    (二)规范法律适用
    (三)补充行业规则
    (四)构建版权许可平台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本文编号:3938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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