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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河北省某城镇为例探讨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的优化

发布时间:2014-09-05 10:29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
残疾是一种固有的的社会现象,不可避免的存在于整个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之中。残疾人群体是一个规模庞大的弱势群体,生理条件或心理缺陷的特殊性导致了他们只能占有极少的社会资源,无法享有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机会和权利,在参与社会建设和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过程中长期处于劣势地位。2006 年全国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统计数据显示,我国残疾人口有 8296 万之多,占我国人口总数的 6.34%。河北省残疾人总数为 495.9 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 7.23%。切实保障残疾人的生存权、发展权以及其他各项基本权益,是我们党和政府的神圣职责,也是全世界为之努力的方向,符合整个人类社会的价值取向。2012 年国务院印发了《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该《规划》指出:“国家要为残疾人提供适合其特殊需求的基本公共服务,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的社会环境,为残疾人生活和发展提供稳定的制度性保障”。①其中,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方面,《规划》要求进一步落实和完善贫困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险参保率和待遇水平;着力解决好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做好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救助;有条件的地方实施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对重度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给予补贴。我省也刚刚出台了《河北省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对残疾人生活、教育、就业、康复等各方面做了详细的制度安排,是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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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当前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还处于发展阶段,保障政策还不完善,针对残疾人群体的保障体系还不健全,学者们对残疾人专项补贴研究尚少,各地补贴标准存在很大差异。本文将对残疾人的生活成本和补贴标准进行研究分析,拟取得如下研究目的:第一,依据国家统计年鉴中对居民消费支出的界定,通过搜集数据得到城镇居民和残疾人的人均消费性支出,进而运用扩展性线性支出模型计算出二者的基本需求支出,以此确定城镇残疾人和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成本。第二,计算两个群体之间人均收入水平和基本生活成本的剪刀差,以此确定对残疾人进行经济补贴的标准。第三,制定合理、可行的残疾人经济补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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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残疾人社会保障的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2.1 相关概念界定
对于如何界定“残疾人”,在国内外较权威的有以下几种:国际劳工组织将残疾人定义为“经正式承认的身体或心理损伤在正当职业的获得、保持和提升方面的前景大受影响的人①”。联合国的定义为“任何由于先天性或非先天性的身心缺陷而不能保正自己可以取得正常人的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上一切或部分必需品的人②”。《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中将残疾人定义为“残疾人并不是一个单一性质的群体,包括精神病者,智力迟钝者,视觉、听觉和言语方面受损者,行动能力受限者和‘内科残疾者’等③”。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对残疾人的定义如下:在生理、心理、身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被称为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是体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一种制度安排。所谓残疾人社会保障,是指国家给予残疾人特别扶助,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的一种制度安排。④我国《社会保障法》规定:残疾人社会保障由残疾人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障和社会优抚等项构成。残疾人社会保障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具有社会保障的强制性、公平性、再分配性和基本生活保障性等基本特点。⑤同时,由于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针对的保障对象是残疾人这一特殊群体,其自身的弱势地位和不同于正常人的需求,导致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相较于社会保障制度又具有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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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理论基础
残疾生活补贴制度的建立需要有坚实的理论基础,这是科学设计残疾生活补贴制度的重要前提。需求层次理论是心理学家马斯洛提出的,马斯洛需求层次论把人的需求划分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五个层次。满足生理需求、安全需要和感情被视为人类普遍需求,同时也是维持人们日常基本生活需要的基础,只有这些最基本的需要得到满足后,人类才有可能也可以追求尊重的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由于疾病原因,残疾人在康复支出和医疗器械支出和生活照料支出等方面都远远高于健全人所要花费的费用;与此同时,许多残疾人就业困难,甚至不具备劳动能力,因此无法获得能够满足正常生活水平所需要的收入。这种高支出、低收入的现象使得残疾人生活水平与城镇居民存在不小的距离。而按照马斯洛需求层次论,只有解决残疾人的贫困问题,使其处于基本的温饱水平之上,才有可能帮助残疾人追求自身的成长和发展,最终实现人生价值。建立残疾人经济补偿机制,可以确保残疾人有一个固定的收入来源并且帮助残疾人尽快脱离生存危机,有机会增强自由发展的能力和水平,为后期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约翰罗尔斯认为,社会公平有两个基本原则:第一,平等原则。全体社会成员依法享有平等的权利,而不与任何人的权利相冲突;第二,优先原则。当经济社会出现不平等时,社会上的资源和福利分配将会向弱者倾斜,优先保证处境不利的人获得最大化利益。根据这一理论,残疾人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由残疾障碍导致的“增支减收”使其在社会资源分配中处于不利地位,不符合社会公平正义。为了保证残疾人群体获得平等享有社会资源的权利,保障其基本生活,在资源分配中必须贯彻优先原则,通过建立和完善残疾人经济补贴机制,给予残疾人必要物质援助,帮助其脱离贫困。这种补偿对缩小社会差距和实现发展机会的平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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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8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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