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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期基层司法的近代转型 ————县知事兼理司法研究

发布时间:2023-02-07 20:36
  古代中国基层并没有专门的司法机构,而是实行“行政兼理司法”。清末民初确立了独立司法的原则,制定了基层普设法院的计划,但民国初年刚开始实施就遭遇了诸多困难,不得不于1914年开始实行县知事兼理司法制度,作为将来普设法院之过渡。县知事兼理司法是民国初期推行范围最广、时间最长的县级司法制度,是近代基层司法新旧传统融合的典型形态,也是考察基层司法制度近代转型的良好视角。对其进行研究,既可考察近代基层司法近代转型的艰难历程,分析民国初期改革者们调和中西司法传统,推动中国基层的审判职权的独立化转型、司法人员的专业化转型及诉讼程序的形式化转型努力;又可以窥探中国近代司法改革如何实现从政治功能向社会功能的转变。本文主体内容分为五章。第一章民国初期基层司法转型的缘由。本章从近代基层司法转型的视角探讨县知事兼理司法制度是如何出台的。近代基层司法转型的起点是“行政兼理司法”传统,其在县级具有更强的亲历性和全面性。进入近代,“行政兼理司法”难以处理新型纠纷,也成为列强攫取领事裁判权的重要借口。面对这些困境,清末和民初政府把目光投向了西方的司法独立理念,对其进行了本土化改造,将其确立为宪法原则,进而开启了基层普...

【文章页数】:246 页

【学位级别】:博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绪论 第一章 民国初期基层司法转型的缘由
第一节 “行政兼理司法”的传统
    一、“行政兼理司法”的名与实
    二、“行政兼理司法”传统的根因
    三、“行政兼理司法”的近代困境
第二节 清末民初的基层普设法院计划
    一、晚清司法独立理念的改造和确立
    二、愈发急进的清末之策
    三、先行过渡的民初之方
第三节 “回归”县知事兼理司法
    一、从以审检所为过渡转向暂行县知事兼理司法
    二、实行县知事兼理司法的原因
    三、县知事兼理司法对“行政兼理司法”的继承和发展
本章小结 第二章 县知事兼理司法的机构职权独立化转型
第一节 县知事的相对独立司法权
    一、全案管辖
    二、重案覆判
第二节 承审员的部分独立审判权
    一、承审员逐渐取得部分案件的独立审判权
    二、承审员对县知事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
本章小结 第三章 县知事兼理司法的审判人员专业化转型
第一节 半专业化的县知事
    一、县知事任职的法律专业化要求
    二、县知事在履职过程中不断提升专业化水平
    三、县知事考核奖惩对法律专业水平的要求
第二节 准专业化的承审员
    一、承审员的任职资格愈加专业化
    二、承审员的专业程度弱于司法官
第三节 排除律师的代诉人
    一、新旧杂糅的委任代诉制度
    二、排除律师的代诉制度
本章小结 第四章 县知事兼理司法的诉讼程序形式化转型
第一节 “径行提审”的刑事起诉制度
    一、“径行提审”的制度规定
    二、“径行提审”的实践表现
第二节 侦控审合一的刑事调查制度
    一、侦查结论提前确信
    二、庭审简化为侦查结论核实程序
第三节 判决为主、堂谕为辅的裁判制度
    一、基本实现近代转型的判决
    二、简易案件堂谕代判
本章小结 第五章 传统和近代夹缝中的县知事兼理司法
第一节 困境与变通:县知事兼理司法的合理性分析
    一、近代外源型改革下独立司法的困境
    二、以实行县知事兼理司法为变通
第二节 继承与变革:县知事兼理司法对新旧传统的调和
    一、折衷式调和
    二、替代式调和
    三、禁止式调和
第三节 迟滞与贡献:县知事兼理司法近代转型的两面性
    一、县知事兼理司法对司法近代化的负面影响
    二、县知事兼理司法实现的转型目标
    三、县知事兼理司法为南京国民政府设置县司法处奠定了基础
    四、县知事兼理司法对当今司法体制改革的启示
本章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致谢 附件



本文编号:3737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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