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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遗嘱公证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防范对策

发布时间:2016-03-15 17:27

  论文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遗嘱公证越来越普遍,但在很多因素的制约下,我国遗嘱公证纠纷越来越多,并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因此,本文通过分析遗嘱公证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风险,并探讨风险防范对策,以期最大限度保障遗嘱人与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论文关键词:遗嘱公证;风险;对策

  从法律层面来讲,遗嘱是遗嘱人对本人身后事务、财产等的单方且独立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这属于一种独立的单方法律行为。遗嘱公证就是依法对这一法律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证明。这也是公证机构多年来的一项主要业务,但在很多内外因素的影响下,遗嘱公证日益突显出一些不足,潜在着不少风险,影响着遗嘱的效力。

  一、导致遗嘱失效的原因简述

  造成遗嘱失效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也存在着许多变量。由于篇幅有限,现列举几种最普遍的原因。一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继承法》中明确规定了遗嘱属于一种民事行为,其中,立遗嘱人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反之,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均不满足立遗嘱的条件。二是遗嘱内容违反了相关法律或国家公序良俗,视为无效。法律赋予了遗嘱自由权,但只是相对自由,而不是绝对性的自由。“公序良俗”是指涉及社会公德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比如,《继承法》中有一项强制性规定,对无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必须给予一定份额的遗产。三是违背了遗嘱行为人真实意识表示的遗嘱视为无效。四是继承人若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所造成的遗嘱失效问题。如果遗嘱行为人还尚在人世(即遗嘱还没有生效),其遗嘱继承人死亡,关于该继承人的继承份额被视为失效。

  二、遗嘱公证面临的主要风险来源

  风险是事件自身的不确定性以及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因素所造成的,或者是事件在发展进程中由于主体行为人的不恰当行为所引起的。公证遗嘱的风险来源包括主、客观两方面。
  (一)主观方面的风险
  这是由于公证机构公证人员主观意志控制而导致的相关风险,包括下列几种:一是泄密风险。尽管《继承法》中对遗嘱有严格的保密制度,要求“公证遗嘱在生效前,遗嘱卷宗禁止对外借阅,公证人员也不可对外透露。”但一些公证从业人员由于职业道德素养不高,为了一己私利,公然违反保密原则将遗嘱内容告知给遗嘱中相关利害关系人。二是主观懈怠,责任心不够的风险。一些公证人员缺乏高度的责任心,对待工作不严谨,不认真,不严格履行告知义务,不认真核实程序,影响到公证结果的公正性。三是素质风险。目前,我国公证系统实行的是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的政策,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公证人员的生存压力。公证员形成了“根据意志导向来办事”的观念,便于提高业务量。因此,有的公证员会引导遗嘱利害关系人作出有利陈述,进而影响到公证结果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二)客观风险
  这类风险是不以公证员自身意志为转移的,是客观存在的。一般有下列几种类型:一是技术风险。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各种造假技术也层出不穷。若公证申请当事人借助高科技故意伪造相关证据,无疑对公证员的业务水平与鉴别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是立法风险。我国关于公证遗嘱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很多法规无配套的细则,概念简单,操作性不强,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于法有悖”或“于法无据”的问题,难以真正解决利害关系人之间的纠纷,也无法真正保护当事人遗嘱继承的合法利益。

  三、多措并举,防范与减少遗嘱公证风险的对策

  (一)健全相关制度,强化风险防范意识
  首先,必须加强制度建设,形成一套健全的公证制度管理机制。要以“公证法”为中心,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行业规范等配套制度,进一步完善关于遗嘱公证的相关细则与指导意见。同时,要尽快健全监督管理机制,明确并细化行业准入、执业活动、责任追究等各环节的流程,并加大监管力度,使遗嘱公证逐步迈向规范化、合理化。其次,还应完善公证执业相关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公证执业责任保险制度以及公证赔偿基金制度,从而提高公证部门抗风险能力。再次,要狠抓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公证人员的职业素养与业务能力。其中,要重点学习遗嘱造假新技术及鉴别真伪的技术要点,从源头上杜绝遗嘱风险。另外,建议司法部门进一步完善《遗嘱公证细则》,使其更具有操作性。
  (二)严格审查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与遗嘱内容
  首先,公证人员要严格审查遗嘱是否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而不是被胁迫、威胁、欺骗。然后,要仔细审查遗嘱内容,及时发现其中的违法内容,避免遗嘱无效。在审核遗嘱内容时要注意到遗嘱内容只能限定对个人合法财产的处理。因此,公证员必须审核清楚当事人的财产范围:(1)区分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②对于共同财产,夫妻中一方若要立遗嘱仅能处理属于自己的那部分;③不可将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等作为个人财产,比如,自留地、宅基地、开荒地等,个人只有使用权,并无所有权;④注意审查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情况;⑤注意审核关于拆迁方面的费用,房产证不作为唯一依据。
  (三)严格履行告知义务
  《遗嘱公证细则》与《公证程序规则》中明确规定了公证员有告知义务。而实践中不少公证员并未认真履行这一义务,使告知工作流于形式。因此,笔者认为公证员可出示相应的遗嘱公证告知书,并向遗嘱人讲解相关注意事项。这样做不仅能进一步规范遗嘱公证的操作流程,提高遗嘱公证的公信力,而且能让当事人对遗嘱公证有更多的了解,做到心中有数。
  (四)详细记录相关谈话内容
  全面详细的谈话记录是保证遗嘱内容真实性的重要依据。在询问笔录时,公证员要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尽可能详尽地了解相关事项。一般可安排两人进行询问,一人记录,一人询问。谈话内容通常要包括下列内容:(1)遗嘱人的基本信息,包括身份、年龄、住址、性别、联系方式;(2)遗嘱人立遗嘱时的身体与精神状况,是否受到欺诈或胁迫,是否自愿;(3)为什么要立遗嘱,为何要把遗产留给受益人;(4)遗嘱所处分的财产情况,是否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5)遗嘱人的家庭情况,受益人的基本状况。
  (五)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增强遗嘱公证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根据法律规定,将个人的合法财产或其它事务进行相应的处置,待其死亡后发生效力的一种单方面法律行为。因此,,当遗嘱人死亡时,其遗嘱便会生效,而立遗嘱的过程是无法重现的,极易造成一些不必要的风险。采用录音与录像的方式,能有效维护遗嘱人与相关受益人的合法权利,同时,也是对公证过程的有力监督。在实际操作中,不少遗嘱继承人在看到录像或录音后便会自动放弃诉讼,由此可见,录音与录像在遗嘱公证中的重要作用。按照《遗嘱公证细则》第16条的规定,公证员在和遗嘱人谈话过程中一旦发现以下情况,必须进行录音、录像:(1)遗嘱人年老体弱;(2)遗嘱人属于危重伤患者;(3)遗嘱人为聋、哑、盲人;(4)遗嘱人为弱智者或间歇性精神病患者[4]。
  总之,当前遗嘱公证过程中仍存在着很多主客观因素影响到公证的合法性与有效性,有时还会造成遗嘱无效的问题。对此,公证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必须进一步增强公证意识与法律意识,严格依法操作,尽量杜绝主观方面的风险,确保遗嘱公证的真实、有效,在社会上树立起公正严明、诚实可信的公证机构形象。



本文编号:34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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