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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利用资本弱化避税的案例研究

发布时间:2016-03-16 08:38

第 1 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投资环境吸引了大量的外资企业,并且这些外资企业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的税负过重,这些企业不得不使用各种各样的手段合理合法的减少纳税额,比如转让定价、国际税收协定、利用国际避税港、资本弱化等,这些都是是这些外资公司经常使用的避税手段。随着内资企业愈加重视税收筹划,同时由于我国专业型税收人才的快速增长,这些内资企业也逐渐开始利用资本弱化方式规避税收,到达减少纳税额,提高利润的目的。与转让定价、国际税收协定、利用国际避税港相比,利用资本弱化避税,更具有灵活性和隐蔽性,但是各国的反资本弱化税制往往会对这种方法起到限制作用。

因此,本文的目的就是给企业提供更好的避税建议,让这些企业在这些限制之下能够继续合理合法的减少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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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意义
避税是一个很热门的话题,一是因为少缴税就等于多挣钱,企业的会计无时无刻不在思考如何避税节税甚至是逃税。二是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则每日都在监督着企业积极纳税,监督并惩罚违反税法及相关法律的企业。
资本弱化是企业常用的一种避税方法,企业利用资本弱化进行避税的情况每天都在我国以及其余世界各国上演。各国对于资本弱化也有着不同的规定和限制,这些规定限制了企业利用利息能税前抵扣这一性质,对企业的避税行为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和税务机关相比,企业是弱势群体,因此本文的目的就是为了给企业提供指导,指导他们去合理合法的避税。
全文共分为五章,除去本章对选题背景、国内外研究状况、研究方法与结构安排等做出系统介绍和最后的总结章节之外,文章的主要研究内容将分布在第二章至第四章:
第二章对资本弱化的概念进行了界定。从 1966 年“资本弱化”概念的提出,到如今“资本弱化”概念的完善,历时近半世纪。本文继而分析了资本弱化避税的原理,然后介绍各国反资本弱化税制的现状,反资本弱化税制主要分为固定比例法和正常交易法。
第三章是企业资本弱化的成因分析,运用了两种不同的分类方式。第一类分类方式将成因分为可能性成因和可行性成因,第二类分类方式将成因分为经济成因,法律成因及其他成因。
第四章是一个详细的案例,介绍资本弱化避税的应用,然后量化分析资本弱化避税的效益,同时提出了个人对于更加隐蔽的避税方式的理解。

第五章作为全文的结束语,对全文的研究进行简单总结,然后展望本文未完成的内容,这些内容需要留于后来的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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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资本弱化概述


2.1 资本弱化的概念
“资本弱化”一词最早出现于 1966 年,当时的加拿大税收委员会在其报告中称“如果一个企业的资本结构中,从非居民企业手中获得的债券性投资超过股东投资的三倍,则该企业存在资本弱化”。该委员会随后又在 1972 年的《加拿大所得税法》中对“资本弱化”概念进行了详细阐释,指出”资本弱化“作为一种国际避税形式,是指企业通过增加债权性投资的比例来获得更多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从而达到减低所得税的目的。
在欧洲共同体委员会编写的税务词典中,资本弱化(Thin Capitalization)一次的解释如下:通常情况下,利息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而股息分红则不能在税前扣除扣除,这使得企业在决定自身的资本结构时,通常权益资本的比例小于债务资本,而这种手段被企业运用,作为避税的方法。
OECD 于 1987 年在其资本弱化报告(Thin Capitalization Report)中指出,合理的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的比率应该为 1:1,而存在资本弱化的公司的借款比例远高于权益投资比例,并且超出了一个合理的范围。资本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被“隐藏”了,因此资本弱化又称资本隐藏或收益抽取。
我国的学者认为资本弱化是指一个企业存在债券融资的比例远远高于股权融资的比例的现象,“强化债务的作用而弱化股权的作用”,通过大量的贷款或者发行公司债券,从而降低股本比重,达到弱化公司股东或所有者的“自有资产”的目的。

大部分公司的资产有两部分构成:一是公司的债务,简单来说就是公司通过银行、发行债券、关联企业、资本市场或者货币市场取得的那一部分资产。二是属于公司股东的股东权益,这一部分资产主要包括最初的所有者注入资本,以及后来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利润留存(未分配给股东而保留在企业中用于继续经营的那部分利润,包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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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资本弱化避税原理分析
资本弱化的主要目的是避税。当代经济学家 F·莫迪格兰尼(F·Modigliani)和 M·米勒(M·Miller)于 1958 年创立的现代资本结构理论(以下简称 MM 理论),可以从最本质的层面解释为什么资本弱化可以用来避税。MM 理论分为无企业所得税的 MM 理论和有企业所得税的 MM 理论。
无企业所得税的 MM 理论:假设理想状态下,企业都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且投资不存在交易成本,企业可以以同样的贷款利息取得贷款,则结论一,企业资本结构不影响企业的价值,即对于同一企业,不管是否负债经营或是无负债纯权益经营,其价值不变。结论二,企业的权益成本随财务杠杆(即债务权益比)的增加而增加。
对不同类型的贷款应怎样区分对待处理。贷款会以多种多样的形式出现,这是为了满足资本市场上不同的企业的不同类型的需求。几乎所有国家都会将中长期贷款纳入债务资本的计算范围中,但是对于其他几种类型的贷款,比如短期贷款,背靠背贷款,没有关联关系的第三方提供的贷款,是否应该纳入债务资本计算范畴,各个国家都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以下通过图表具体说明各个国家的具体做法:

企业利用资本弱化避税的案例研究


固定比例法的适用对象是关联企业,也就是说,只要当借款方企业和贷款方企业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联关系的时候,才能适用固定比例法。而这种关联关系的确认,各国政府一般情况下是通过看两家企业是否存在控股与被控股的关系。这种标准和国际上有关转让定价税制中,对于认定关联企业的标准很相似。各国对控股的比例的标准有高有低,各不相同。控股比例的认定标准越低,说明这个国家有着越严格的资本弱化限制;反之,说明这个国家对资本弱化的要求并不是那么的严格。

……


第 3 章 企业资本弱化避税成因...................................................18
3.1 第一种分类方式........................................................................18
3.1.1 可能性动因...................................................................18
3.1.2 可行性动因...............................................................18
3.2 第二种分类方式....................................................................20
3.2.1 经济成因.......................................................................20
.2.2 法律成因.............................................................20
第 4 章 企业利用资本弱化避税的筹划效益案例分析....................................22
4.1 JF 公司案例......................22
4.1.1 公司背景.............................................22
4.1.2 税收筹划.........................................22
4.1.3 筹划结论................................................26
4.1.4 企业资本弱化避税效益分析..............................................26
4.2 DH 公司案例.............................................................28
4.2.1 案例背景.................................................................28
4.2.2 筹划方案.................................................................29
4.2.3 筹划结论..............................................................30

4.3 其他.....................................................................30

……


第 4 章 企业利用资本弱化避税的筹划效益案例分析


4.1 JF 公司案例
JF 公司是一家生产汽车零件的企业,成立于 2006 年,,最初的时候股东有三个,分别为甲、乙、丙三人,最初进入市场的时候是汽车行业比较发达的时候,中国从国外进口大量的进口车,因此市场对汽车配件的需求较大,当时的市场前景很好;2008 年金融海啸,中国的汽车零件市场受到了很大的冲击,JF 公司也受到了很大的冲击,随后美国底特律的汽车行业破产,底特律变成一座空城,随之 JF 公司破产重组,2012 年底重组完成,只剩下两名股东。新的 JF 公司注册资本为 1250 万元,并且没有任何负债,2013 年 1 月 1 日,该公司决定扩大经营规模,投资新的生产线,预计需要资金 3750 万元,两人决定此笔款项由两人按照按原来出资比例出资。截止 2012 年 12 月 31 日,JF 公司所有者权益 2000 万元,其他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为 750,已经超过 50%,因此 JF 公司不需要继续提取法定公积。假设 JF 公司不再后续年度提取盈余公积。
对于企业增资的问题,除了考虑有关股东的投资意愿以外,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那就是税收问题。因为增资方案不同,对投资人的投资回报产生一定的影响。笔者一下就通过数据,简单的分析一下 JF 公司能够采用的筹资方式,并且通过比较不同的筹资方式缴纳的不同的税,来分析 JF 公司到底应该采用哪种方法。
笔者结合公司的实际给出了三种资金投入方案:
方案一,通过股权投资的方式向公司投入 3750 万元
方案二,通过向股东借款的方式 3750 万元
方案三,混合使用债务融资和权益融资,其中权益融资额为 500 万元,债务融资额为 3250 万元。

不同的筹资方案会对企业未来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同的影响。这里我们对上述各种方案分别进行分析(假设此投资项目息税前利润为 600 万元,即 EBIT=6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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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企业常用的资本弱化的避税方法有以下四种,第一种是直接的资本弱化,也就是利用债券而非发行股票的形式筹集资金。这一种方式太过明显,因此有着非常大的局限性,发行的债券价值受到股东权益价值的限制。
第二种方法是利用表外融资的方式借贷,这类融资不显示在表中,但实质上却是债务。最有代表性的就是将融资租赁变成经营性租赁,在不增加资产负债表中债务价值的同时,获得利息税前抵扣的优势。
第三种方法是所谓的背靠背贷款,也是指抱团贷款,一般指的是企业之间的合作。几家企业通过相互担保的方式,取得银行的“联合信用”。之后,各贷款合作伙伴各自拿出一部分资金作为保证金,放入该银行指定的账户。一旦出现组内企业违约,银行相应损失首先从担保金额度内获得赔偿,直至扣完担保金为止;若担保金额不足弥补损失时,所有组内企业按约定比率,负无限赔偿责任。
第四种方式是担保贷款是指由借款人或第三方依法提供担保而发放的贷款,这里的担保方和债务人互为关联企业,但是中间经过了中介,使得关联关系不是那么明显。

由于笔者在知识上的欠缺,没有在本文探讨如何将资本弱化方式和其他的避税方式结合起来,也没有探讨如何量化分析资本弱化避税的风险,从而将这一风险与资本弱化所能带来的效益相比较,让企业更为直观的选择合适自己的避税方式。因此,这些领域还需要留给后人来思考。

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35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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