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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绿色税收体系改革研究

发布时间:2016-03-16 17:02

导论 

在我国现行税制中,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税种主要是:资源税、部分消费税、城市维护与建设税、车船使用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等,这些税种构成了我国绿色税收体系的基本雏形。但是,这几项税收收入的比重很低,现行税制不足以对纳税人起到较大的制约或激励作用,因而不可能对环境保护产生巨大影响。我国的经济增长方式是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模式,这在一定时期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这种经济增长是靠生产要素的大量投入和对自然资源的过度攫取换来的,在经济增长的同时与环境和资源的矛盾也越来越尖锐。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其主要职能还是筹集财政收入,经过最近二十年的实践,正在逐渐向调节经济结构及实现国家宏观调控转变。现行的绿色税收体系中对自然资源征税的税种主要是资源税,而资源税的开征初衷是调节矿产企业的极差收入,没有涉及到森林、草场及水等自然资源,因此对资源价格的影响较小,并不能对资源过度消耗的行为起到惩戒作用,也无法通过税收优惠对资源节约和有效利用的企业起到激励作用。但可喜的是,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及稳健财政政策的实施,使得我国绿色税收体系的改革迎来了难得的机遇;而随着环境污染的日益严重和自然资源日益匮乏,使社会公众环境意识得到大幅度提高,这也为改革和完善我国绿色税收体系提供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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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中国绿色税收体系改革的必要性、可行性 及相关基础理论 


一、概念界定 

按照税收与价格之间的关系为标准,可以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价内税是指税收成为价格的组成部分,价外税是指税收在价格之外作为附加额征收。价外税与企业的成本核算及利润价格没有直接关系,能更好的反应企业的状况,不会产生因征税造成的不公平竞争,不干扰价格对市场供求的及时反应,因而更受企业欢迎。这是在分级财政体制下的一种分类方法,按税收管理和使用权限为标准,可以分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这种分类方式能使得各级财政机构都有相应的税收来源和相对稳定的税收管理权限,有利于搞好中央和地方财政组织的关系。一般来说,税源广、收入高、涉及面广的税种,划作中央税,与地方经济关系紧密、水源少而分散的列为地方税,其他能兼顾中央和地方共同利益的列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二、中国绿色税收的动因、地位与优势 

我国绿色税收的地位如同“绿色”理念一样,也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轻到重的过程。但是,纵观我国绿色税收在现行税收制度中的比重,结合发达国家税收制度中的绿色税收比重,可以得出结论,我过目前绿色税收的地位虽有提高,但还是处于较低的地位,没有真正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我国目前绿色税收体系主要包括了资源税、消费税(部分税种)、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车辆购置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及耕地占用税等。下表(1-1)为 2006 年至 2013 年绿色税收体系中主要税种的税收收入情况。 

中国绿色税收体系改革研究


第三章 发达国家绿色税收体系建设的.........44

 主要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44
 一、发达国家绿色税收体系的情况.............44 
第四章 中国绿色税收体系改革的目标、原则及总体构想............61
 一、中国绿色税收体系改革的目标.............61 
第五章 中国绿色税收体系改革的具体措施和保障建议........ 71

第五章    中国绿色税收体系改革的具体措施和保障建议 


一、中国绿色税收体系改革的具体措施 

资源税税率应考虑自然资源因自然属性不同而产生不同的级别,因此设定的税率也应不尽相同,并且应通过合理的税负水平调节不同级别之间的资源,使资源开采和使用者之间能形成公平的竞争;同时,还应考虑自然资源在开发过程中对环境的破坏程度,生产活动对资源的破坏程度大,就应该实行高税率或税额,这样才能弥补环境污染污染带来的处理成本。具体而言,矿产资源应在现行的定额征收基础上,同时对矿产资源产品的销售收入实行比例税率,具体税率按照相关企业的销售额及我国矿产资源现状来制定,同时将税率与资源回采率相结合,对于资源回采率高的开采企业和单位,实行低税率,对回采率低的开采企业和单位,实行高税率;水资源应细化税目,分工业用水、农业灌溉用水和生活用水,按实际使用的水量定额征收;森林资源应按照一定等级划分标准将木材分为不同等级,按各等级木材的使用量和破坏量实行定额税率;草原资源按照草原的实际利用面积以及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实行有差别的定额税率;土地资源按土地所处位置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实行有差别的定额税率。

二、我国绿色税收体系改革的保障建议 

鉴于绿色 GDP 具有的积极作用,应当在现行政府政绩考核中加入绿色 GDP 的因素。由于现行的“唯 GDP”的政绩考核体系不能正确反映当地环境的破坏程度以及资源的利用情况,因此在重要的生态保护区实行绿色 GDP 核算,将环境水平纳入考核体系中,从制度上保证和激发当地政府和民众保护环境的积极性,实现环境保护和社会发展的双赢。但是,由于绿色 GDP 所要扣减的环境污染和资源消耗没有固定的评价标准,环境要素没有进入市场交易,无法准确估算价格,比如向某一河流排放污水,造成的水污染可以通过排放污水的数量收取相应的税收来解决,但是由于污染导致的鱼类食物链的断裂却是无法估计的损失,再加上之前我国实行的 GDP 核算体系本身就存在一些缺陷,所以我国目前的的绿色 GDP 核算尚未完全建立体系,笔者建议通过对绿色税收体系改革的契机,理论界可以引起对我国国民经济的核算体系进行一轮新的理论探讨,以期待真正的绿色 GDP 核算体系早日形成,来解决我国日益严峻的环境和资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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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笔者通过对绿色税收概念的介绍,根据国内外研究现状对绿色税收理论基础进行了分析,对我国现行的绿色税收体系存在的不足以及对现行绿色税收体系改革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结合发达国家实行绿色税收的发展历程,有目的的提出对我国绿色税收体系进行改革的经验启示,同时也指出了发达国家在绿色税收政策实施中的缺陷;结合经验和不足,对中国绿色税收体系改革的目标及原则做了论述;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绿色税收体系进行了设计,提出了对绿色税收体系改革的具体措施并形成了新的绿色税收体系框架,最后提出了绿色税收体系改革的保障性对策建议和措施。我国研究绿色税收的学者很多,但对于我国绿色税收体系的整体改革并未多见,笔者由于个人学识局限,对绿色税收体系改革做了较为浅显的分析研究,但在国家重视环境保护、重视资源有效合理利用、重视新能源建设的今天,研究绿色税收改革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改革还有一些问题尚需进一步研究。第一,绿色税收体系改革中缺乏对税种设计以及整个体系效果的模型分析。文章对

绿色税收体系改革建立在理论与实证分析基础上的,对税种设计尤其是新开征税种的税率等关键要素设计缺乏可行性的数量模型分析,仅仅是依靠国际经验作出的对税率的建议;对改革后形成的效果也缺乏模型分析,,因而无法从定量分析的角度得出改革后的绿色税收体系对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带来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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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35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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