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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相邻环境关系之法律调整归属——以法律适用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1-08-26 09:38
  针对当前司法实践中相邻环境关系案件纠纷的法律适用乱象,通过传统民法理论的规范分析与现行立法的实证考察,依照民事法律调整相邻环境关系的整体框架和逻辑层次,以"对象比较"的方式展开论证,澄清了长期以来对民法相邻关系制度调整范围的认识误区,就相邻关系与侵权、环境侵权与一般侵权、生命健康权与一般人格权等若干法律制度调整相邻环境关系的具体范围予以相应界分,使不同类型的相邻环境关系实现恰当的法律调整归属。 

【文章来源】:政法学刊. 2013,30(01)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相邻环境关系的界定与法律调整的总体架构
二、民法相邻关系制度与侵权制度调整之界分
    (一) 两者调整相邻环境关系的区别
    (二) 相邻关系制度的法律特征及其对相邻环境关系的调整范围
三、环境侵权与一般侵权法律制度调整之界分
    (一) 两者调整相邻环境关系的区别
    (二) 环境侵权的立法界定及其对相邻环境关系的调整范围
四、具体人格权 (生命健康权) 与一般人格权法律制度调整之界分
    (一) 两者调整相邻环境关系的区别
        1.权利位阶不同。
        2.保护方式不同。
        3.保护限度不同。
    (二) 相邻环境关系中生命健康权与一般人格权的区别及其调整范围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环境问题的侵权法应对及其限度——以《侵权责任法》第65条为视角[J]. 吕忠梅,张宝.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1(02)



本文编号:336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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