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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高铁“走出去”的侵权法律适用风险

发布时间:2021-08-28 16:24
  "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高铁"走出去"面临侵权法律适用风险。为应对中国高铁企业可能因适用欧盟法而遭遇侵权诉讼,理论方面需要明确侵权冲突法之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与例外原则,侵权行为适用欧盟法为一般原则,但涉及侵权行为的程序问题、最密切联系地法、当事人具有共同属人法等例外情况应排除欧盟法的适用;立法实践方面需厘清欧盟实体法的相关规定及不足,如欧盟政府采购指令强调"最经济合理的招标原则",但"经济合理"的概念界定并不明确,而对于欧盟政府采购指令"公开招标"规定和《欧盟运行条约》第107条规定,则可从"公开招标"和"国家援助"的构成要件出发,提出并不存在与中国高铁企业相竞争的欧盟成员国企业。 

【文章来源】: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17(06)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中国高铁可能因适用欧盟冲突法而遭遇侵权诉讼
    (一) 适用欧盟法律认定侵权行为的理由
    (二) 侵权行为地法 (欧盟法) 的域外适用条件
二、中国高铁可能因适用欧盟实体法而遭遇侵权诉讼
    (一) 欧盟政府采购法的侵权规定
    (二) 欧盟竞争法的侵权规定
三、中国高铁企业的应对方法
    (一) 对欧盟侵权冲突法的应对
    (二) 对欧盟侵权实体法的应对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欧盟竞争法实施的新扩张——适用国家援助制度来审查成员国的税收征管行为[J]. 李娜.  欧洲研究. 2016(01)
[2]欧盟舞剑,意在中国?——欧盟委员会“外部公共采购新规”(草案)分析[J]. 宋雅琴.  中国政府采购. 2013(01)
[3]分割法:涉外侵权法律适用中的二元价值追求[J]. 袁发强.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3(01)
[4]以“国家行为”抗辩美国反托拉斯法域外适用的法律分析——评析美国企业告中国维生素出口企业价格串通违犯反托拉斯法案[J]. 龚柏华,朱潇潇.  国际商务研究. 2011(06)



本文编号:3368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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