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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竞合“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避”之提倡——兼与张明楷教授商榷

发布时间:2021-09-02 12:10
  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法律适用采用"重法优于轻法",类似民法上的"向一般条款逃避"。从民刑比较而言,刑法的形式理性更高,刑法适用更应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避";从法律解释看,格式合同尚且作出对提供文本一方不利的解释,刑法犹如国家与国民订立的格式合同,亦应作出对国民有利的解释;从罪刑法定原则看,犯罪构成要件明确性要求刑法适用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避",亦是明确性原则的题中应有之意;可见,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避"亦是刑法的适用铁则。为此,刑法立法上,普通法条应配置较轻的法定刑;司法上,应杜绝随意将普通法条扩大解释,严格普通法条的适用条件,即便例外适用"重法优于轻法",也应当以刑法的注意规定为限。 

【文章来源】: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03)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 刑事处罚中“向一般条款逃避”现象评析
二 刑法上“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避”的理据
三 法条竞合处罚原则的再厘清
四 “向一般条款逃避”之克服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法条竞合中特别关系的确定与处理[J]. 张明楷.  法学家. 2011(01)
[2]法条竞合的特别关系研究——兼与张明楷教授商榷[J]. 周光权.  中国法学. 2010(03)
[3]合流与分化——民、刑领域习惯法演进的比较观察[J]. 杜宇.  比较法研究. 2007(04)
[4]法条竞合及法条适用原则[J]. 赵秉志,肖中华.  华东刑事司法评论. 2002(01)
[5]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J]. 张新宝.  法学研究. 2001(04)



本文编号:3378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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