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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公司案件法律适用的司法实践及其反思

发布时间:2021-09-05 00:58
  本文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通过统计分析我国法院有关涉外公司关系主要纠纷类型法律适用的司法实践等问题,认为未来的司法解释之中,公司股东出资关系、公司股权转让关系、公司内部管理关系、股东权确权关系、公司解散和清算关系原则上应该受登记地法支配。股东侵权关系要一分为二,根据不同情形,适用登记地法或侵权行为地法。 

【文章来源】:安阳师范学院学报. 2014,(06)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2013年涉外公司案件统计分析
    (一) 总体概述
    (二) 类型化分析涉外公司关系法律适用情况
二、有关涉外公司案件的审判实践所存在的问题及评析
    (一) 专门立法的缺失导致当前法院有关涉外公司审判实践缺乏一致性
    (二) 法院对于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选择法律的处理较为混乱
三、从我国涉外公司审判实践分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强制性规范[J]. 肖永平,龙威狄.  中国社会科学. 2012(10)
[2]论审理涉外股权纠纷案件之法律适用[J]. 蔡毅.  法律适用. 2006(07)



本文编号:3384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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