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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性质认定标准的法律分析

发布时间:2021-09-19 05:35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关系着债权人利益,也关系着夫妻双方或一方的利益。尤其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使得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的影响,也会使得夫妻一方在违背其意愿,损害其权益的情况下承担了本不属于他的债务。基于此,立法者及司法者一直在完善相关法律,在利益倾向保护的取舍及举证责任的承担上试图尽可能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然而,法律纠纷的复杂性、举证责任的困难以及认定标准的非唯一,难以将立法的目的落到实处。通过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立法分析、例外以及涉他效力问题的解释,以及对法律条文的分析,细致地提出解决问题的观念,以希给予司法机关以借鉴和参考。 

【文章来源】: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7,16(04)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立法分析
    (一) 法律“推定”的前提需要结合立法精神来理解
    (二) 司法实践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三) “推定”结论的推翻的举证内容
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例外
    (一)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 为夫妻的个人债务
    (二) 夫妻双方约定婚后财产为夫妻分别所有财产的, 而债权人知道夫妻之间该约定的,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为个人债务
    (三)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签订的担保合同所产生的债务认定
    (四) 夫或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串通, 虚构债务, 则应该认定为个人债务
三、夫妻共同债务中的涉他效力问题



本文编号:34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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