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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犯罪的法律适用研究

发布时间:2021-10-22 07:35
  自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以来,我国的犯罪表现形式逐渐呈现出一些新属性,例如:犯罪的智能性、组织性和驱利性日益凸显,“套路贷”犯罪便是汇集上述三个属性的新型犯罪,它严重危害了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社会管理秩序。事实上,“套路贷”只是一个事实概念和社会现象,而不是法律概念和规范意义上的概念,抛去其一般违法性不谈,笔者选择“套路贷”涉及犯罪的这一领域进行研究。首先,以厘清“套路贷”的概念为切入点,“套路贷”犯罪一般表现为:“制造民间借贷假象”、“以‘保证金’‘行规’为名诱骗受害人签订虚高合同”、“伪造假的银行流水或借款给付凭证”、“单方面故意制造违约”、“转单平账”、“鼓动抵押”、“暴力催债”、“提起虚假诉讼”这些步骤,通过以上流程表现可见,“套路贷”犯罪的基本概念可以概括为:是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合同,伪造转账流水等虚假证据,肆意认定违约迫使被害人不断垒高债务,最后通过暴力手段或虚假诉讼催讨债务以达到非法侵占被害人财物的目的的犯罪行为。相比高利贷而言,“套路贷”在行为目的上是为了非法占有而不是为了高额利息,在行为方式上巧立“保证金”等名目是为了骗取信任而不是双方自愿,且侵害客... 

【文章来源】: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市

【文章页数】:53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选题背景介绍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
    六、主要创新和不足
第一章 “套路贷”犯罪的概念厘清
    第一节 “套路贷”犯罪的基本概念
    第二节 “套路贷”犯罪与高利贷的区分
第二章 “套路贷”犯罪行为的性质认定
    第一节 “套路贷”犯罪中一般行为的认定
        一、以诈骗罪定性的刑法分析
        二、“套路贷”行为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第二节 “套路贷”犯罪中特殊行为的认定
        一、以非法拘禁罪或绑架罪定性的侵犯人身权利犯罪
        二、以敲诈勒索罪或抢劫罪定性的侵犯财产权利犯罪
        三、以寻衅滋事罪定性的侵犯社会管理秩序犯罪
        四、以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性的侵犯社会管理秩序犯罪
        五、以虚假诉讼罪定性的侵犯社会管理秩序犯罪
第三章 “套路贷”犯罪中的犯罪形态分析
    第一节 “套路贷”犯罪的罪数形态分析
        一、牵连关系分析
        二、罪名的选择适用
    第二节 “套路贷”犯罪共同犯罪的认定
        一、认定为共同犯罪的情形
        二、犯罪团伙性质的认定
        三、关于主从犯的认定
    第三节 关于“套路贷”犯罪数额的认定
    第四节 关于“套路贷”犯罪既未遂的认定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本文编号:3450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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