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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法理学研究

发布时间:2016-04-29 10:46

  论文摘要 辩护取证权的法理学研究引发的法制思考

  权利实现方式受到限制以及权利与权力失衡,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律师积极性与自信心的严重打击,会导致辩护率急剧的下降,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来说,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是一种漠视,体现不出“以人为本”的法制思想,对于国家法治形象、法制建设进度等来说,是一种长远、深重的伤害,对于诉讼个案来说,严重伤害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整个国家法制建设而言,严重伤害人权保障以及法制建设进程。目前,,我国的法制建设进入关键时期,加强法制思想(立法本意)宣传,构建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法律体系,在公开透明、无歧视、保障人权等基本建设原则支持下,保障公民权利与权力的平衡,真正意义上实现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才能积极的推动国家法治社会建设,目前,我国的局部地方在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上做出了很大的努力,逐渐的保障辩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使得辩护率得到了有效的提升,向我们证明了,我国的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正在逐渐的完善,且告诉我们,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有了法律规范,对辩护律师的合法权利有了法律保障,很有可能提升辩护率,提升辩护质量,这样有利益权利与权力平衡的实现,从而促进辩护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基于此,笔者浅谈几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支持和维护建议,如下:
  (一)全民动员,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全面的提升自身法律素养
  社会公众由于对律师工作认识不够深入,往往会产生不理解或不接受倾向,而且普遍的社会公众偏见的认为辩护律师是犯罪分子的保护伞、救星,而且一旦司法机关对辩护律师的取证行为产生“合法怀疑”时,在社会舆论的强压下,公众便会出现惊人的一边倒,严重损害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国家、政府等应该加强普法力度,帮助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使公众充分的认识到辩护律师是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辩护,而不是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罪,且要保证在审判的过程中,公正、客观。社会公民法制意识的增强,才能有效的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体现法治社会的真正内涵,社会公民法律意识的提升,能够有效的推动我国辩护律师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辩护律师调查取证过程中,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公众应当积极的配合,加深对辩护律师行业的正确认知,提升自身法律素养,帮助辩护律师树立信心,从而为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法治社会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实现公民权利与权力的平衡,真正作为“以人为本”的法制建设。
  (二)积极借鉴国外优秀的法治建设经验
  目前,我国的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法理学体系还不够成熟,在权利和义务的划分上,其界限不明朗,虽然说辩护律师在履行辩护职责的同时,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在当下的法律体系下,我国的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在实践过程中难以顺利的施展,因此,应该结合当下社会发展需求以及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及时的更新现有的法律条例,进一步强化辩护律师的重要性,形成统一化的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法理学体系,因此,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如:1.英美法系国家在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维护上,可以做出:法庭审判前,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性的手段要求本方证人交出有利于自身的书证和物证,从而保障自身德尔合法权益;2.大陆法系国家在立法上,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请求权被法律明确保护,保证诉讼双方享有平等的调查取证机会(均在审判前);3.英国、法国、日本、德国等,他们高度重视辩护律师的执业保护与制度保障,在立法上,明确规定辩护律师享有刑事辩护豁免权,提升辩护律师的参与度以工作认真度。积极借鉴国外优秀的法治建设经验,实现法制的统一性,能够有效的推动我国的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法理学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带动法治社会建设全面推进。

  四、结语

  总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完善,需要依靠国家法治理念的宣传、社会公众的理解与支持、社会公众自身法律素养的提升、法律体系的不断更新等等。目前,虽然我国的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法理学体系还不够完善,存在权利实现方式受限、权利与权力失衡等现象,但是在强大自身发展力量的基础上,积极的借鉴国外优秀的法治建设经验,相信总有一天,我国的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法理学体系会逐渐的走向成熟。



本文编号:35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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