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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涉外动产物权中的意思自治

发布时间:2024-04-20 02:30
  传统涉外物权领域法律适用的基本规则是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但在涉外动产物权法律适用领域不加区分地单一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忽视了物权和债权的内在紧密联系而略显乏力。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将意思自治原则引入动产物权法律适用领域并作为基本原则,这一做法引发热议。《法律适用法》中动产物权法律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并非一无是处,意思自治能够软化冲突规范,提高《法律适用法》的灵活性与适应性;但仍存在完善的余地:应对意思自治进行限制,仅适用于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动产物权变动,并且在涉及第三人利益时考虑第三人利益保护,同时,对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的准据法应同时符合最密切联系原则。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我国《法律适用法》引入意思自治的合理性探究
     (一) 物之所在地法缺陷日益凸显
     (二) 意思自治原则的优势
     (三) 意思自治与我国物权法定的协调
二、我国涉外动产物权意思自治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 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
     (二) 善意第三人利益保护
三、我国涉外动产物权意思自治完善对策
     (一) 对意思自治进行限制
     (二) 最密切联系原则
     (三) 注重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四、结语



本文编号:3958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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