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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务派遣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03-28 04:03

  本文关键词:我国劳务派遣若干法律问题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我国于2013年7月1日颁布《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旨在遏制目前劳务派遣问题。我国现阶段,劳务派遣的问题主要指劳务派遣的滥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劳务派遣规模过大,几乎遍及各个行业,远远超出《修正案》所限定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的范围,派遣工占从业人员的比例过高,呈现主流化趋势;另一方面是派遣工与正式工待遇不平等、权利不平等,其中最突出的是同工不同酬。劳务派遣本应作为传统劳动方式的补充性用工形式,然而却被滥用为低成本、歧视性、主流化的用工形式,是数量上的不正当,即主流化、广泛化,与权利配置上的不正当,即同工不同酬相结合的问题。而同工不同酬问题是本质问题,劳务派遣的广泛化与主流化是表现形式。这两个方面相辅相成,形成劳务派遣的核心问题。为了更好地规制上述的两个问题,需要明确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责任分配,这就涉及到最新修改的雇主单方责任问题。针对劳务派遣适用范围问题,应首先明确“三性”的具体涵义;其次探索规制适用范围的最佳方法,由于“辅助性”岗位的强制性弱,因此为了达到更好的规制效果,笔者建议将“临时性”、“替代性”与行业限制联合规制;最后完善派遣工待雇期间(两次劳务派遣之间的时期)工资支付制度以及开辟由劳务派遣向正式用工转化的通道。针对同工不同酬的问题,首先明确“同工同酬”的涵义;其次完善同工同酬的举证责任,基于劳动者的弱者地位,建议由用工单位负责举证实施了“同工同酬”;再次建议国有企业实施工资并轨制,扫除同工不同酬的障碍;最后建议工会积极发挥作用,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薪酬权。针对修法中的单方连带责任,肯定其合理性,但也指出其不足之处。由于单方连带责任加重了派遣机构的责任,使其几乎承担一切责任。因此建议权衡考虑,明确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连带责任界限,即仅指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但不包括无法用金钱计算的隐性福利在内;另外,建议法律明确连带责任的最终承担者,避免用工单位逃避法律责任。
【关键词】:劳务派遣 适用范围 同工同酬 连带责任
【学位授予单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5
【目录】:
  • 摘要4-5
  • Abstract5-8
  • 绪论8-10
  • 第1章 我国劳务派遣发展历程10-16
  • 1.1 我国劳务派遣发展阶段10-12
  • 1.1.1 劳务派遣产生阶段10
  • 1.1.2 劳务派遣起步阶段10-11
  • 1.1.3 劳务派遣规制阶段11-12
  • 1.2 劳务派遣法律规制的选择12-14
  • 1.3 我国劳务派遣存在的问题14-16
  • 第2章 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问题16-27
  • 2.1 劳务派遣适用范围法律规制发展历程16-17
  • 2.1.1 法律空白时期16-17
  • 2.1.2 法律规制时期17
  • 2.2 我国劳务派遣适用范围存在的问题17-22
  • 2.2.1 “三性”的界定问题17-21
  • 2.2.2 “三性”强制性规定与其它法律条款间的冲突问题21
  • 2.2.3 不合规定的被派遣劳动者的出路问题21-22
  • 2.3 完善我国劳务派遣适用范围的建议22-27
  • 2.3.1 劳务派遣行业与“两性”的共同规制22-24
  • 2.3.2 完善待雇期间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支付标准24-25
  • 2.3.3 开辟劳务派遣向直接雇佣转变的通道25-27
  • 第3章 劳务派遣同工同酬问题27-36
  • 3.1 我国同工不同酬现状27-28
  • 3.2 实现同工同酬的障碍28-29
  • 3.2.1 劳动力要素供大于求28
  • 3.2.2 法律规制不够完善28
  • 3.2.3 政府和企业经济利益的驱动28-29
  • 3.2.4 薪酬体制二元化的阻碍29
  • 3.3 同工同酬的界定29-33
  • 3.3.1 “同工同酬”的内涵30
  • 3.3.2 同工同酬中“同工”的界定30-31
  • 3.3.3 同工同酬中“同酬”的界定31-33
  • 3.4 完善同工同酬的法律措施33-36
  • 3.4.1 国有企业应当实行工资并轨制33-34
  • 3.4.2 完善我国工会制度34-36
  • 第4章 劳务派遣的连带责任制度36-43
  • 4.1 劳务派遣连带责任发展历程36-37
  • 4.1.1 《修正案》公布前连带责任的规定36-37
  • 4.1.2 《修正案》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37
  • 4.2 单方连带责任的合理性之辩37-40
  • 4.2.1 相互连带责任与劳务派遣的目标相悖38
  • 4.2.2 单方连带责任的合理性38-40
  • 4.3 单方连带责任规定不足之处40-41
  • 4.3.1 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连带责任划分有待完善40-41
  • 4.3.2 最终的责任承担者有待明确41
  • 4.4 完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责任体系41-43
  • 4.4.1 明确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责任界限41-42
  • 4.4.2 明确连带责任的最终承担者42-43
  • 结语43-45
  • 参考文献45-47
  • 致谢47-48
  • 在学期间发表论文48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3条

1 徐冬根;陆婷婷;;美国劳务派遣的相关法律及案例分析[J];中国劳动;2006年04期

2 陈剩勇;曾秋荷;;国有企业“双轨制”用工制度改革:目标与策略[J];学术界;2012年01期

3 李亚娟;;《劳动合同法》之立法回顾与思考[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03期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孙冰心;劳务派遣法律规制研究[D];吉林大学;2008年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王鑫;劳动派遣的法律思考[D];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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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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