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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产业相关产品市场界定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4-05-27 19:47
  当今,大数据已成为企业的核心资产,经营者之间的数据竞争变得日趋激烈,数据垄断案件也日渐增多。现实中,由于大数据市场结构与竞争模式受网络外部性、锁定效应和双边市场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对传统反垄断司法规制造成巨大的冲击,尤其是在相关产品市场界定方面,面临着巨大的挑战。通过对司法裁判文书的梳理分析并结合理论知识,发现传统的"需求替代性法""供给替代性法""假定垄断者测试法"等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方法在大数据产业难以适用。为化解此困境,提出了增加企业主要利润来源为相关产品市场界定的考量因素这一措施,并结合实际案例论述此方案的可行性,以期实现大数据产业的有序竞争。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大数据产业特征分析
    (一)基于双边市场的倾斜性定价商业模式
    (二)网络效应导致高转移成本
    (三)锁定效应
三、大数据产业相关产品
    (一)需求替代法在大数据产业的适用难题
    (二)供给替代法在大数据产业的适用难题
    (三)假定垄断者(SSNIP)测试法在大数据产业的适用难题
四、大数据市场反垄断规制的基本路径
    (一)企业利润来源具体运用于司法实践
    (二)企业利润来源考量之例外



本文编号:398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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