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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洛克斯的《德国民法总论》及其法学方法论

发布时间:2016-11-19 19:26

  本文关键词:布洛克斯的《德国民法总论》及其法学方法论,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全文】【法宝引证码】 CLI.A.082909     布洛克斯的《德国民法总论》及其法学方法论

朱晓喆


【摘要】德国当代著名法学家汉斯·布洛克斯的经典教材《德国民法总论》近期被翻译成中文出版,但国内关于布洛克斯的学术背景的介绍比较欠缺,为弥补这一缺憾,本文先就布洛克斯的生平和著作进行简略介绍。然后对《德国民法总论》的结构框架和主要内容进行评述,,指出该教材具有体系清晰、表达准确、语言简练、兼顾法学理论与司法判例的诸多优点。最后,为透彻理解布洛克斯运用的法学方法论,须深入研究当代德国法学思潮,在利益法学与评价法学的学术传统中评估布洛克斯。布洛克斯在《德国民法总论》中延续了由黑克开创的利益法学的法律解释论和法律虚造论,并在多处民法总则制度上运用利益评价方法进行分析,获得良好的理论效果。
【关键词】布洛克斯;《德国民法总论》;法学方法论

  

  德国当代著名民法学家汉斯·布洛克斯(Hans Brox,1920-2009)的畅销教材《德国民法总论》(Allgemeiner Teil des BGB),是当代德国法学院最受欢迎的民法总论教材,近期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了该书第33版的中译本。[1]它具有体系清晰、表达准确、语言简练、兼顾法学理论与司法判例等优点,因此对于学生而言,它是一本极佳的人门教材;对于研究者而言,也是一本管窥德国民法通说的重要参考书。但令人遗憾的是,我国法学界关于布洛克斯的学术成就,尚缺乏初步的介绍和评述;对于布洛克斯如何分析民法问题,也缺少方法论方面的了解。有鉴于此,笔者在通读原著和中译本的基础上,结合布洛克斯的学术背景资料,撰写了本篇书评,希望给中国读者提供一个关于本书的导读以及对作者的介绍,并揭示布洛克斯在法学方法论方面的成就。

  一、汉斯·布洛克斯:其人与作品

  2009年6月8日,布洛克斯教授于德国明斯特逝世。他的高足、当代德国著名法学家魏德士(Rüthers)在一次纪念研讨会上曾指出:“布洛克斯作为法学家的形象,具有众多的面相与色调。”[2]此言并非恭维,布洛克斯一生经历了大学教授、地方法院、高等法院、联邦宪法法院的法官、电视节目嘉宾等多种职业和社会活动,他撰写过的学术著作、教材以及法典评注,涉及民法、诉讼法、商法以及劳动法等领域。其学术人生令人高山仰止。

  (一)作为法官的布洛克斯

  1920年9月9日,布洛克斯生于德国一座工业城市多特蒙德(Dortmund),他一生总带有威斯特法伦地区的乡土性、忠厚可靠和直率的性格。[3]1939年至1940年间,布洛克斯在帕德博恩(Paderborn)学习哲学,但成绩并不理想。1940年,布洛克斯中断学业被征入国防军。在一次战斗中受重伤之后,他被安排在一处战地医院做医生助手,直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

  1945年开始,布洛克斯抱着重建法治国家的愿望,在波恩(Bonn)大学学习法律。六个学期之后,他以优异的成绩通过第一次国家司法资格考试,而且他的试卷答题还被专门出版。[4]1948年至1950年,他在哈姆高等法院(OLG Hamm)作为候补法官(Referendar)的同时,还在波恩大学获得了博士学位。[5]1950年布洛克斯再次以优秀成绩通过了第二次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并于1952年正式成为多特蒙德地方法院的法官,且在五年后成为哈姆高等法院的法官。在此期间,由于布洛克斯出众的专业知识和说理能力,担任了哈姆高等法院候补法官的指导工作,而一批批的候补法官都非常喜爱这个公正的、善解人意的“候补法官之父”(Referendarvater)。[6]

  布洛克斯的法官职业生涯持续很久,即使在其转向学术领域后也未终止。从1964年至1994年,他一直作为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的宪法法院法官,期间,他参与很多案件的审理,并因其高超的专业能力和独立、开明、亲和的个性,获得了高度的赞誉。1967年9月1日,无党派的布洛克斯很意外地被提名为联邦宪法法院第一判决委员会的法官。在此任职期间,他依然以其专业素养和合理的工作风格,提高其所在部门的工作效率。值得一提的是,他还参与过很多著名而有影响的宪法案件裁判,例如关于艺术自由与死者人格保护的“孟菲斯托案(Mephisto-Beschluss)”,涉及侵害一般人格权非财产损害赔偿的“索拉娅案(Soraya-Beschluss)”,维护学术和科学自由的“高校案判决(Hochschulurteil)”,而且还签发了联邦德国第一起堕胎案的判决。[7]1975年,他再次获得联邦宪法法院的推选,但他以全力投入学术研究为由,拒绝了这一职位。但联邦宪法法院一直未忘记这位功勋卓越的老人,在布洛克斯80岁、85岁生日均发表过祝寿公告,并在其逝世后发表悼念公告。[8]

  (二)作为学者和教师的布洛克斯

  在法院工作期间,布洛克斯有幸结识了北莱茵-威斯特法仡州明斯特大学民法教授哈里·维斯特曼(Harry Westermann,1909-1986)。维斯特曼鼓励布洛克斯完成教授资格论文。布洛克斯接受这一建议,暂时卸下法官职务,短短的六个月内(1959年)不可思议地完成了一篇迄今仍受关注的教授资格论文《因错误而撤销的限制:一项关于意思表示及其解释的研究》。[9]20世纪50年代,正值明斯特大学的法学教授大力复兴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由菲利普·黑克(Philipp Heck,1858-1943)开创的利益法学(Interessenjurisprudenz),尤其是维斯特曼还推动了利益法学向评价法学(Wertungsjurisprudenz[10])的转变。由于布洛克斯与维斯特曼具有紧密的学术联系,他也深受上述方法论的影响,在其教授资格论文中大量复述黑克《法律解释与利益法学》的观点。在他以后的著述中,也一直贯彻这种方法论。[11]这是我们解读《德国民法总论》的一个重要视角。

  在完成教授资格论文2年后,布洛克斯接到了美因茨的约翰内斯-古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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