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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出卖他人房屋行为的定性及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17-03-26 14:15

  本文关键词:冒名出卖他人房屋行为的定性及法律责任,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在现实生活中,冒名出卖他人房屋的现象一直存在,冒名人往往通过盗窃或掉包他人的房产证、伪造他人身份的方式与交易相对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骗过房屋登记机关办理了房屋的过户登记,此时房屋的所有权究竟是属于原所有权人还是属于交易相对人,这就涉及到对于所有权静的安全与交易动的安全之间如何权衡的问题。虽然这种冒名出卖他人房屋的现象已屡见不鲜,但是各国学者对此种行为的性质及法律后果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由此可知其复杂程度。我国《物权法》第106条并未将动产与不动产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区分开来,这就造成在理论界学者们观点各异,有人主张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有人主张类推适用无权代理制度。在司法实践界也一直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鉴于此,本文试图首先从案例中总结冒名出卖他人房屋行为的要件,再分析其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及适用或类推适用无权代理制度的可能性,然后就法律行为涉及主体的法律责任进行分析来探求冒名出卖他人房屋案件应如何处理。本文一共分成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笔者从两种不同类型的冒名出卖他人房屋的案例进行分析,总结出冒名处分行为的特征,从而为下文的分析奠定基础。第二部分,笔者通过对德国、中国台湾地区以及我国大陆学者对冒名出卖他人房屋行为性质及法律后果的不同观点进行比较并提出自己的观点。第三部分,笔者在此部分就冒名出卖他人房屋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可能性进行分析,从转让合同的效力、善意取得之前提、“善意”的判断标准、风险防范成本四个方面进行分析,得出在冒名出卖他人房屋的情况下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第四部分,通过分析冒名处分法律效果与无权代理的相似性,得出虽然冒名出卖他人房屋的情形不能适用无权代理制度,但是存在类推适用无权代理之可能。当相对人为善意,且被冒名人的行为对冒名行为的发生、冒名人身份及权利外观的产生具有可归责性时,得类推适用表见代理制度,相对人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而无需被冒名人进行追认。第五部分,笔者在此部分中主要探讨了在冒名出卖他人房屋情形下对善意买受人的保护以及法律关系主体的责任,其中包括了一般主体的责任及房屋登记机构的责任问题。
【关键词】:冒名处分 不动产 善意取得 表见代理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3.2
【目录】:
  • 摘要2-4
  • Abstract4-8
  • 导言8-13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8
  • 二、文献综述8-11
  • 三、主要研究方法11-12
  • 四、论文结构12-13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13-15
  • 一、典型案例13-14
  • (一)案例一13-14
  • (二)案例二14
  • 二、冒名处分不动产的特征14-15
  • 第二章 冒名出卖他人房屋行为性质分析15-21
  • 一、德国民法学界对此问题之分析15-17
  • 二、台湾地区民法学界对此问题之分析17-18
  • 三、我国大陆民法学者对此问题之分析18-19
  • 四、笔者的观点19-21
  • 第三章 适用善意取得之可能21-30
  • 一、买卖合同与善意取得21-24
  • 二、不动产善意取得之前提24-26
  • 三、“善意”的判断标准26-28
  • 四、风险防范成本之比较28-30
  • 第四章 类推适用无权代理之可能30-36
  • 一、能否直接适用无权代理30-32
  • (一)无权代理的特征30-31
  • (二)冒名处分与无权代理特征之比较31-32
  • 二、能否类推适用无权代理32-36
  • (一)冒名处分与无权代理法律效果之比较32-33
  • (二)类推适用表见代理的注意事项33-36
  • 第五章 冒名出卖他人房屋的法律后果36-41
  • 一、对善意买受人的保护36
  • 二、冒名卖房中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36-41
  • (一)一般民事主体的责任36-37
  • (二)房屋登记机构的责任37-41
  • 结语41-42
  • 参考文献42-44
  • 致谢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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